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订了《河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符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出版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出版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和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单位中从事编辑(含美术、技术、数字)、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初级、中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和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评审坚持同行评议,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连续年度考核合格。
(六)符合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的相关要求。
(七)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副编审职称,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编辑岗位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编辑岗位满5年。
3.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聘任出版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且与原系列中级职称聘任时间累计5年以上。
4.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副编审职称。
(二)申报编审职称,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聘任出版专业岗位工作满5年。
2.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副编审职称后,聘任出版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且与原系列副高级职称聘任时间累计满5年。
3.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编审职称。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层次,符合其他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破格申报副编审或编审职称。
第三章 副编审评审条件
第六条申报副编审职称者在具备第二章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政治理论与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2.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熟悉版权基本知识,了解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3.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4.美术编辑还应具有扎实的美术色彩学基础理论知识。技术设计人员还应全面系统地掌握版式设计技术专业基础知识、印刷业务知识和相关知识,了解印刷技术的发展,熟悉设计技术专业状况及发展趋势,对设计技术专业有深入的研究。
(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对出版物的思想性、科学性、学术性、艺术性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
2.具有较强的策划、组稿、文字加工、质量把关能力,能对稿件提出重要改进意见,能较好地解决图书、报刊、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或图稿编辑加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3.技术设计人员具有独立负责一个单位出版技术设计工作的能力,对特殊图书、报刊、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有较强的创新设计能力。
4.校对人员能够承担复杂图书、报刊、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的校对工作,或能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校对管理工作,并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多种疑难问题。外语校对应能够校对2个语种以上外文出版物。
5.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所指导、培养的人员获得单位的表彰、奖励。
(三)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要求
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1条:
1.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2篇(其中国家级出版物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省部级出版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3.独立撰写出版专业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译)著1部(不少于10万字)。
4.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并在与他人合作的论(译)著中,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文字不少于5万字。
5.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物上发表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出版物评论文章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6.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同时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个人作品2件(套)以上。
7.在国家级出版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编辑学论文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专业论文1篇,并独立撰写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采纳、评选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项目研究成果报告、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提供的研究成果须为申报专业内容)。
(四)工作业绩要求
1.从事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美术编辑等工作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
(1)责编(独立担任美术设计)或质检省部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项目)2部(册、种)以上(200万字以上的大型工具书,责编的字数不少于1/3者,可相当于1部图书)。
(2)独立策划或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或报刊中的文章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个人独著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省部级学科奖2项以上。或策划或主编或责编的报刊获省部级以上报刊奖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出版相关工作国家级2次以上,或省部级4次以上。或独立承担图书、报刊、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美术设计工作,其美术设计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和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
(3)出版社编辑人员责编稿件年均4种(110万字)以上;报社编辑人员责编稿件年均80篇(40万字)以上;期刊社编辑人员责编稿件年均40篇(20万字)以上;数字编辑责编稿件年均110万字以上或制作音视频等多媒体出版物年均80小时以上;质检人员质检出版物年均110万字(80小时)以上。图书美编设计图书封面年均24种以上或设计版式年均40种以上,报纸美编设计报纸封面及版式年均12期以上,期刊美编设计封面及版式年均6期以上。
(4)策划、责编的图书、数字等出版物有5种重印,或有1种累计实际发行3万册以上;或策划、责编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累计实际发行磁带、光盘等2000盘(盒、个)以上(教材教辅除外)。
报社编辑人员责编的文章,被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10篇以上或摘编20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5篇以上,或责编的报纸每期发行5万份以上。
期刊社编辑人员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摘)10篇以上,科技期刊被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摘)20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5篇以上;或每篇网络被引频次15次以上,不少于5篇(中国引文数据库可查询);或期刊发行2万份以上。
数字编辑人员编辑的文章网上浏览量年均“10万+”4种以上,或下载量年均“2万+”4种以上;制作的音视频播放量年均“10万+”4种以上,或“30万+”2种以上,或“50万+”1种以上(免费除外)。
(5)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2项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较高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获得省部级以上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2.从事技术编辑工作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
(1)独立承担图书、报刊、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责任技术编辑工作,其技术设计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和省部级一等奖奖2项以上。
(2)独立承担过3部(套)省部级以上重点图书、报刊、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的技术编辑工作。
(3)完成印制出版物年均50种以上,或完成装帧设计出版物年均760万字以上,或完成制作音像、电子出版物年均40种(800小时)以上。
(4)担任责任技术编辑期间,发现并解决1个技术制作的重大难题,得到国内2位同行专家公开发表文章认可或被2家省部级媒体平台评介,或提出改进出版物技术制作的建议、方案1份,被本系统或本行业采纳、推广。
3.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责任校对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获省部级以上专项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
(2)担任过2部(套)以上古籍、工具书、辞书、丛书等大型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的责任校对工作(200万字以上的大型工具书,责校的字数不少于1/3者,可相当于1部图书)。
(3)担任责任校对期间,完成校对书稿、数字等出版物年均500万字以上,或完成校对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年均200小时以上。
(五)副编审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副编审职称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至(四)相关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超额完成出版单位规定的出版任务,成绩突出。
2.近5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以上。
3.评委会组织的答辩获优秀等次。
4.取得下列业绩中的1项。
(1)任现职期间策划、责编、设计或校对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获国家级奖1项,或获省部级一等奖2项。
(2)主编的报刊获全国性专项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3)获省部级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4)个人著作或论文获省部级一等奖。
第四章 编审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编审职称者在具备第二章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政治理论与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2.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掌握版权知识和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知识。
3.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力,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政策观念、科学思维能力和敏锐观察力,能对出版物的思想性、科学性、学术性、艺术性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
2.具有较强的策划、组稿、文字加工、质量把关能力,能对稿件提升提出指导性意见,能解决编辑等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技术设计人员具有很好的创新设计能力,并能精准把握稿件内容,使得稿件的政治性、思想性和艺术性完美统一。
4.校对人员具有很强的文字把关能力,并能对稿件内容的政治性、导向性、知识性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5.具有指导和培养副高级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所指导、培养的人员获得主管部门或行业单位的表彰、奖励。
(三)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要求
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必须具备:
1.送审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物上发表的独立撰写的出版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经专家鉴定合格。
2.独立撰写出版专业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每部不少于10万字),或独立撰写出版相关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每部不少于15万字)。
3.独立撰写并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物上发表的出版专业或与出版物学科一致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4.独立撰写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采纳、评选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项目研究成果报告、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5篇(每篇不少于4000字,提供的研究成果须为申报专业内容),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质量和影响力。
(四)工作业绩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
1.责编(独立担任美术设计)或责校或质检国家级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项目)2部(册、种)以上,或省部级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项目)4部(册、种)以上(200万字以上的大型工具书,责编的字数不少于1/3者,可相当于1部图书)。
2.独立策划或责编或责校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或报刊中的文章获国家级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个人独著作品获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学科一等奖2项以上;策划或主编或责编、责校的报刊获国家级报刊奖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报刊奖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出版相关工作3次以上;或独立承担图书、报刊、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美术设计工作,其美术设计获国家级奖2项以上和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
3.出版社编辑人员,责编稿件年均5种(120万字)以上,复审者年均13种(270万字)以上,终审者年均18种(420万字)以上。
报社编辑人员,责编稿件年均120篇(60万字)以上,复审者年均240篇(120万字)以上,终审者年均350篇(180万字)以上。
期刊社编辑人员,责编稿件年均60篇(30万字)以上,复审者年均80篇(40万字)以上,终审者年均120篇(80万字)以上。
数字编辑责编稿件年均120万字以上,复审者年均270万字以上,终审者年均420万字以上;或制作音视频等多媒体出版物年均100小时以上,复审者年均200小时以上,终审者年均300小时以上。
质检人员质检出版物年均150万字(120小时)以上。
图书美编设计图书封面年均36种以上或设计版式年均60种以上,报纸美编设计报纸封面及版式年均24期以上,期刊美编设计期刊封面及版式年均6期以上。
校对人员责任校对书稿、数字等出版物年均600万字以上,或责任校对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年均300小时以上。
4.策划、责编的图书、数字等出版物有7种重印,或有1种累计实际发行3万册以上;或复审、终审的图书、数字等出版物有10种重印,或有2种累计实际发行3万册以上。或策划、责编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累计实际发行磁带、光盘等4000盘(盒、个)以上(教材教辅除外)。
报社编辑人员责编的文章,被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15篇以上或摘编30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7篇以上,或责编的报纸每期发行5万份以上。
期刊社编辑人员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摘)15篇以上,科技期刊被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摘)30篇以上;或复审、终审编发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摘)25篇以上,科技期刊被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摘)50篇以上。或获得国家级奖5篇以上。或每篇网络被引频次21次以上,不少于7篇(中国引文数据库可查询)。或期刊发行3万份以上。
数字编辑人员编辑的文章网上浏览量年均“15万+”4种以上,或下载量年均“3万+”4种以上;制作的音视频播放量年均“20万+”4种以上,或“50万+”2种以上,或“100万+”1种以上(免费除外)。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较高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报刊、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向海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2种(套)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获得国家级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五)编审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编审职称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至(四)相关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超额完成出版单位规定的出版任务,成绩突出。
2.近5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以上。
3.评委会组织的答辩获优秀等次。
4.取得下列工作业绩中的1项。
(1)任现职期间策划、责编、设计或校对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获国家级奖2项。
(2)主编的报刊获国家级奖。
(3)获国家级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4)个人著作或论文获国家级学科奖。
(5)入选“中原英才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本《标准》中专业理论研究成果、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或本领域所取得。
第九条凡冠有“以上”“满”“不少于”的,均含本级。
第十条数字编辑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从事内容的采集、制作、审核、存储并提供在线发布与服务的人员统称,包括内容策划人员、设计加工人员等。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者须个人填写“破格申报申请表”,单位组织专家推荐小组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水平考核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考核、公示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出版专业全国性奖项包括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韬奋出版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等,以及其他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的全国性奖项。
第十三条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可与全国性奖项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省部级奖项参照国家级奖项类别设定。各区域性、全国性的书市、书展获奖以及行业性奖项评选等活动中获奖,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后,可视同副编审申报者的相关业绩。
第十五条申报人所获奖项均须提供奖励证书原件。重点图书必须出具省新闻出版局以上重点图书选题文件。省部级以上重点和获奖图书、音像、电子、数字等出版物,必须提供样书、样带、网络样本等过程性材料。
第十六条论文和著作须已正式发表(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或正式出版(有中国标准书号ISBN)。论文须是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合作论著须是第一作者。论文不包括在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和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不包括申报人所在期刊社发表的文章;个人著作不包括申报人在所在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第十七条工作业绩中所有责编、责校、复审、终审的出版物以及装帧设计的作品等均以完成出版物的版权页或审稿意见等为凭。
第十八条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表的论文、著作等,须由本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出版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出版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相关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条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的申报: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项目,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人员。
(五)编辑、校对的出版物出现过导向性、政治性错误,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其他形式的处分和处理者;编辑、校对的出版物出现过不合格产品者。
(六)《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不能申报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为申报评审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标准》,本着业内认可、重实绩、重贡献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对申报人业绩、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