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办:国家公派留学地方合作项目选拔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1-09 浏览次数: 566

校内有关单位:

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国家公派留学河南省项目)实施方案近日已启动。此项目第三次在河南省实施,由河南省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出资支持此项目,每年从省内高校选拔80人赴国外留学,入选此项目的人员享受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待遇。请贵单位积极宣传此项目的实施方案并通知到有关人员。因临近假期, 时间紧迫,申请此项目的人员请于2006年1月17日以前将个人书面申请(含个人简历,需所在单位及校人事处签署同意意见);申请人员的书面申请表格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06年3月3日前报校外事办公室。

查阅选拔简章、项目指南及网上报名,请参考国家留学网站:http://www.csc.edu.cn/gb/readarticle/readarticle.asp?articleid=2192

申请人如没有此项目要求的外语成绩,可先行申请,入选后培训外语,合格后派出。

   咨询电话:3326232

校外事办公室

2006年1月9日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继续做好2006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出国留学申请和地方合作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豫发[2004]5 号),配合我省高校实施“人才强校”工程,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培养,2006年我省将继续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开展“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现将我厅“关于 2006 年度地方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校认真组织落实并将申报人员有关材料于 2006 年 3 月 10 日前报至我厅。

  附件:1 、关于 2006 年地方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

2 、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重点资助学科专业。

二 00 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1 :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2006 年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省公派出国留学事业的发展,满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培养的需要,在2004 、2005年地方合作项目成功实施的基础上,2006年我省将继续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联合开展地方合作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计划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豫发[2004]5 号),我省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启动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省财政列出项目专项经费继续开展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范畴进行派出和管理。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需求,选派优秀教师(含党政教育管理人员)赴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攻读学位或进行研修,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造就一批能够跟踪世界前沿学术水平的优秀学科带头人。

二、资助方式及学科

1 、地方合作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河南省教育厅联合资助。

2 、为大力促进高等学校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更紧密地配合我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实施的“人才强省”战略,我省拟重点资助的学科和专业领域为:

  通讯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能源与环境、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 相关学科等(具体学科专业见附件 2 )。

三、重点选派资助类别、名额、期限与资助金额等

(一)、访问学者 :具有正副高级、中级职称者或基础课骨干教师

1 )资助期限: 6-12 个月

2 )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3 )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资助标准发放

(二)党政教育管理干部境外培训

1) 资助极限: 6个月

2)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3)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资助标准发放

(三)博士后研究学者

1)资助期限: 12 个月

2)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3)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资助标准发放

四、申请条件

1 、申请者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河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申请者应为我省普通高等院校和教育管理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回国工作后做出突出成绩者,回国满三年后可再次申请(须附所在工作单位重点推荐意见函及有关证明复印件)。

3 )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4 )身心健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 )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

2 、类别条件:

1 )访问学者

  应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必要出国留学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年龄应在50 岁以下( 1956 年 3 月 10 日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001 年 7 月 31 日以前毕业),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2004 年 7 月 31 日以前毕业),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2004 年 7 月 31 日前毕业)。

2 )党政教育干部境外培训

  应为教育管理部门或高等学校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外事管理干部优先。年龄应在45 岁以下( 1960 年 3 月 10 日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001 年 7 月 31 日以前毕业),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2004 年 7 月 31 日以前毕业)

3 )博士后研究

  申请人拟前往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国家应有完善的博士后制度,可以接受中国学者前往从事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院校或者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三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 岁。拟出国从事科研的课题应明确、可行,并应与现从事的研究方向一致。暂不接受正在国内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

五、 申请办法

1 、从2006年开始,留学基金委将使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选拔工作(http://www.apply csc.edu.cn/), 2006年1月5日开始受理报名并接受网上报名信息,具体办法详见《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使用说明》(http://www.csc.edu.cn/)。

凡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我厅不受理单独申请,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需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并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500元人民币。各单位汇总后统一向我厅申报。

2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有表格均可以从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下载: (http://www.csc.edu.cn );

2 )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3 )两份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样式);

4 )工作简历;

5 )获奖证书复印件;

6 )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7 )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 )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9 )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表原件;

10 )申请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 )《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12 )《 CSC 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

  《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附件2-1 )》、《专家推荐信(附件 2-2 )》、《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CSC 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从国家留学基金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 WORD 格式),并按规定填写。

3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有计划的组织本单位人员申请国家留学基金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并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我厅概不受理。请各单位将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汇总,同时提交电子版( EXCEL 格式)(信息包含如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称、最高学位、所学专业、留学专业、申报留学类别、留学期限、留学国别 1 、留学国别 2 ),以公函形式报送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

六、评审、录取

1 、省教育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表格填写是否工整;有关名称及代(类)码是否准确、规范等。

2 、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同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教育部批准后发录取通知书。

七、被录取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 、以地方合作项目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返回本单位服务的义务。

2 、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省教育厅和国家留学基金委三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得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在出国前单位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的内容。

3 、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 2 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4 、根据协议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不等。

5 、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省教育厅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 、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分别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教育厅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 / 成果 / 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河南省教育厅合作项目资助”。

八、派出及国外管理

1 、被录取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2 、获得该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省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 、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教育厅做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络,加大感情投入的力度,争取留学人员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回国为实现中原崛起伟大事业服务。

4 、凡地方合作项目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将重点使用,在晋升职称等方面优先考虑。

附件 2

地方合作项目重点资助学科专业

1 、基础数学
2 、计算数学
3 、凝聚态物理
4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5 、理论物理
6 、原子与分子物理
7 、光学
8 、物理化学
9 、有机化学
10 、 无机化学
11 、 应用化学
12 、 分析化学
13 、 药物化学
14 、 环境科学
15 、 工程力学
16 、 材料学
17 、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18 、 水文学及水资源
19 、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20 、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21 、 机械设计及理论
22 、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23 、 化工过程机械
24 、 化学工艺
25 、 材料加工工程
26 、 水工结构工程
27 、 采矿工程
28 、 安全技术及工程
29 、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30 、 结构工程
31 、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
32 、 矿产普查与勘探
33 、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34 、 地质工程
35 、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36 、 水利水电工程
37 、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38 、 车辆工程
39 、 动力机械及工程
40 、 水务学及河流动力学
41 、 食品科学
42 、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43 、 农业机械化工程
44 、 电机与电器
45 、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46 、 机械电子工程
47 、 岩土工程
48 、 工业催化
49 、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50 、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51 、 计算机应用技术
52 、 通信与信息系统
53 、 内科学(消化)
54 、 外科学(含普外、骨外、泌尿外、神外、小儿外)
55 、 儿科学
56 、 妇产科学
57 、 眼科学
58 、 肿瘤学
59 、 免疫学
60 、 病理学 / 病理生理学
61 、 耳鼻咽喉科学
62 、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63 、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64 、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65 、 中药学
66 、 中医内科学
67 、 中医儿科学
68 、 针灸推拿学
69 、 方剂学
70 、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71 、 神经生物学
72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73 、 病原生物学
74 、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75 、 预防兽医学
76 、 基础兽医学
77 、 动物学
78 、 生态学
79 、 土壤学
80 、 作物遗传育种
81 、 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
82 、 森林培育
83 、 植物学
84 、 植物病理学
85 、 果树学
86 、 国民经济学
87 、 企业管理
88 、 产业经济学
89 、 政治经济学
90 、 区域经济学
91 、 技术经济及管理
92 、 诉讼法学
93 、 民商法学
94 、 刑法学
95 、 经济法
96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97 、 英语语言文学
98 、 人文地理学
99 、 世界史
100 、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101 、 教育学原理
102 、 体育教育训练学
103 、 音乐学
104 、 美术学
105 、 科学技术哲学
106 、 马克思主义哲学
107 、 应用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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