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今接省教育厅通知, 2004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从今天启动。此项目第一次在河南省实施,每年由河南省出资800万,国家留学基金委出资500万支持此项目,每年从省内本科高校选拔100人赴国外留学,此项目的入选人员将享受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待遇。请贵单位积极宣传此项目的实施方案并通知到有关人员。因时间紧迫,申请此项目的人员请于2004年11月14日17:00以前将个人书面申请(含个人简历,需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署同意意见)报至校外事办公室;申请材料(表格和附件)于2004年11月18日下午17:00以前报至校外事办公室,此项目的专家评审费为500元。
申请人所需填写的各类表格均可从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下载:http://www.csc.edu.cn。申请人如没有此项目要求的外语成绩,可先行申请,入选后培训外语,合格后派出。
咨询电话:3326232
校外事办公室
2004年11月11日
河南省教育厅文件
豫教科外[2004]268号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启动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的
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及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豫发[2004]5号),实施“人才强校”工程,经协议约定,我省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合作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简称地方合作项目)。现将我厅“关于2004年度地方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并将申报人员有关材料于2004年11月20日前报至我厅。
附件:关于2004年地方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关于2004年地方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省公派出国留学事业的发展,满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培养的需要,经协议约定,我省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合作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简称地方合作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计划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豫发[2004]5号),我省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签订协议,合作启动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造就一批能够追踪世界前沿学术水平的优秀学科带头人。2004年省财政列出项目专项经费启动地方合作项目。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指导下,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选拔办法,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需求,选派优秀教师(含教育管理人员)赴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攻读学位或进行研修。
二、资助方式及学科
1、地方合作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河南省教育厅联合资助。
2、为大力促进我省高等学校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更紧密地配合我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实施的“人才强省”战略,今年我省拟重点资助的学科专业均为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具体见附件1)。
三、重点选派资助类别、名额、期限与资助金额等
(一)、访问学者
1、具有正副高级、中级职称者
(1)资助期限:6-12个月
(2)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和其他必需费用
(3)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资助标准发放
2、基础课骨干教师
(1)资助期限:6-12个月
(2)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和其他必需费用
(3)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资助标准发放
(二)博士研究生
选派办法见附件2。
(三)教育管理干部境外培训
(1)资助期限:6-12个月
(2)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和其他必需费用
(3)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资助标准发放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者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河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者应为我省普通高等院校和教育管理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回国工作后做出突出成绩者,回国满三年后可再次申请(须附所在工作单位重点推荐意见函及有关证明复印件)。
(3)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4)身心健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
2、类别条件:
(1)访问学者
应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必要出国留学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年龄应在55岁以下(1949年3月10日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1999年7月31日以前毕业),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2002年3月31日以前毕业)。
(2)博士研究生
具体要求及选派办法详见附件2(《博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3)教育管理干部境外培训
应为教育管理部门或高等学校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外事干部优先。年龄应在45岁以下(1959年3月10日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1999年7月31日以前毕业),具有硕
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2002年3月31日以前毕业)。
一、申请办法
1、凡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我厅不受理个人单独申请。
2、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有表格均可以从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下载:htpp://www.csc.edu.cn);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3)两份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样式);
(1)工作简历;
(2)获奖证书复印件;
(3)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4)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6)体检表原件;
(10)申请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12)《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
《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附件2-1)》、《专家推荐信(附件2-2)》、《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从国家留学基金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WORD格式),并按规定填写。
申请者须向省教育厅交验申请材料一式4份(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有计划的组织本单位人员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并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核。
二、评审、录取
1、省教育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表格填写是否工整;有关名称及代(类)码是否准确、规范等。
2、初审办法:
(1)评审采取集体评审的方式,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封闭、集中审核,最后汇总评审意见,得出评审结果。
(2)经过初审遴选100人,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3、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同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教育部批准后发录取通知。
一、被录取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以地方合作项目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返回本单位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省教育厅和国家留学基金委三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得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在出国前单位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的内容。
3、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旅行,留学人员应有2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4、根据协议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不等。
5、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省教育厅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分别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教育厅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河南省教育厅合作项目资助”。
二、派出及国外管理
1、被录取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2、获得该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省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教育厅做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络,加大感情投入的力度,争取留学人员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回国为实现中原崛起伟大事业服务。
4、凡地方合作项目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将重点使用,在晋升职称等方面优先考虑。
附件:1、地方合作项目重点资助学科专业
2、博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附件1
地方合作项目重点资助学科专业
1、 基础数学
2、 计算数学
3、 凝聚态物理
4、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5、 理论物理
6、 原子与分子物理
7、 光学
8、 物理化学
9、 有机化学
10、 无机化学
11、 应用化学
12、 分析化学
13、 药物化学
14、 环境科学
15、 工程力学
16、 材料学
17、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18、 水文学及水资源
19、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20、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21、 机械设计及理论
22、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23、 化工过程机械
24、 化学工艺
25、 材料加工工程
26、 土工结构工程
27、 采矿工程
28、 安全技术及工程
29、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30、 结构工程
31、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
32、 矿产普查与勘探
33、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34、 地质工程
35、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36、 水利水电工程
37、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38、 车辆工程
39、 动力机械及工程
40、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41、 食品科学
42、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43、 农业机械化工程
44、 电机与电器
45、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46、 机械电子工程
47、 岩土工程
48、 工业催化
49、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50、 计算机软件与新技术
51、 计算机应用技术
52、 通信与信息系统
53、 内科学(消化)
54、 外科学(含普外、骨外、泌尿外、神外、小儿外)
55、 儿科学
56、 妇产科学
57、 眼科学
58、 肿瘤学
59、 免疫学
60、 病理学/病理生理学
61、 耳鼻咽喉科学
62、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63、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64、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65、 中药学
66、 中医内科学
67、 中医儿科学
68、 针灸推拿学
69、 方剂学
70、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71、 神经生物学
72、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73、 病原生物学
74、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75、 预防兽医学
76、 基础兽医学
77、 动物学
78、 生态学
79、 土壤学
80、 作物遗传育种
81、 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
82、 森林培育
83、 植物学
84、 植物病理学
85、 果树学
86、 国民经济学
87、 企业管理
88、 产业经济学
89、 政治经济学
90、 区域经济学
91、 技术经济及管理
92、 诉讼法学
93、 民商法学
94、 刑法学
95、 经济法
96、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97、 英语语言文学
98、 人文地理学
99、 世界史
100、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101、 教育学原理
102、 体育教育训练学
103、 音乐学
104、 美术学
105、 科学技术哲学
106、 马克思主义哲学
107、 应用心理学
附件2
博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一、选派类别、学科、派出国别及资助内容
1、选派类别及规模:
选派5名,资助期限以拟派赴国家的学制为准,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选派学科:根据国家及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结合我省支柱产业的发展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我省拟选派学科为: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农业、环境保护、材料、金融等。
3、派出国别:以欧洲和大洋洲主要国家为主;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次之。
4、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等。
5、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标准发放。
二、选派方式及申请条件
主要培养高层次的教学、科研人员。
(1)选拔方式: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
(2)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是高等院校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暂不受理已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
(3)申请办法: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申报工作。
(4)派出方式:申请人被录取后将主要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我省联合资助方式派出,对外联系学校由申请人自行负责或纳入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也可利用各自的渠道协助对外联系。
(5)被录取人员派出前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拔简章规定的条件(对入学外语水平有具体要求的国家除外)。
(6) 被录取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事1-2年的博士后研究。届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向留学基金委及省教育厅和所在院校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应与留学基金委和省教育厅续签协议。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将不再提供资助。
外事办
20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