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
设立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的优秀者,以利于他们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并迅速成长为各类高水平专业人才,为我国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
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等级与金额
资助金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50000元人民币。
二等30000元人民币。
三、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秀成绩;
2、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
3、具有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基本工作条件。
四、申请人的范围
此项基金是专门为国内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的,因此,其他任何人不能申请此项基金的资助。即使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属于下列情况,也不能再申请资助:
(一)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已经获得过一次资助金的;
(二)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曾申请过两次但均未获批准的;
(三)将在六个月内(按规定申报截止日期起计算)期满出站的。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助金的时间
博士后研究人员到设站单位(含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报到后,即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资助申请。
六、申请者应向设站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意义、目标、创新和特色、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等级、金额和用途等。
(二)由本学科领域内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其它相当职称人员)在上述申请表中填写推荐意见。
七、申报和评审程序
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每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由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申请者的申报工作。
1、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重要性及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2、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十日至
三月三十一日
或
九月十日
至
九月三十日
期间将本单位所有申请者的《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六份,必含原件)集中报送基金会。
(二)第二阶段由基金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1、基金会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按学科专业领域进行归类分组,以通信方式将各组申请材料分别寄送五位相关学科同行专家,由专家根据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寄回基金会。
2、基金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规定的中选比例,确定获得资助金的人选及其资助金额,并予以公布。
3、基金会财务部门根据公布的文件,将资助金拨给获得者所在的设站单位。
八、资助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材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本人的生活费用。
(二)资助金主要用于获得者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资助金获得者应根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主支配并合理使用资助金。设站单位应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做第二期博士后或被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如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经商得设站单位同意,可将其当时研究工作所必须的上述物品和剩余资助金,带到新站或工作单位继续使用。物品交接和经费转拨,必须由单位之间办好有关手续。
(四)如遇有下列情况,资助金获得者不能带走用资助金购买的物品;其未用完的资助金,亦留给设站单位用于该
单位的
博士后工作。
1、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后不再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
2、资助金获得者中途退站或被设站单位除名的;
3、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不按实际需要使用资助金,有意留到出站后使用的;
4、上述物品是用资助金和其他经费合在一起购买的;
5、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属整个装置的配套部分的。
(五)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
金会对
博士后科学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续,并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不当者,基金会有权追回其部分或全部资助金。
(六)资助金由资助金获得者所在设站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和监督。设站单位各级财务部门均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七)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利用资助金短期(三个月内)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时,如果设站单位确实无法解决其出国所需外汇,可向基金会申请,由基金会负责将人民币资助金调换成外汇。
(八)资助金获得者申请调换外汇时,必须认真填写《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获得者使用外汇申请表》,并按表中所附的《申请和使用外汇须知》办理有关手续。
九、关于项目成果管理
(一)基金资助项目所获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由资助金获得者和所在设站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面报告基金会。
(二)基金会对资助金获得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资助金获得者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根据项目资助的不同情况,标注“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This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或“获得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This Project was granted financial support from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获得特殊冠名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发表论著时,亦应标明所冠名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资助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者资助金获得者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基金会按资助金在项目总投入中占的比例回收相应的资金。
(三)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前,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资助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由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到
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省市人事部门办理出站手续的资助金获得者,在提交有关出站登记材料时,应一并将上述总结报告交给
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省市人事部门。
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于每年十二月底,将所收到的资助金获得者的总结报告转交基金会。
十、填写与报送《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设站单位应向所有刚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认真传达《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各设站单位应认真组织博士后填报申请表,博士后在填表时应仔细阅读填表须知。
(三)申请资助项目的名称及内容要和投送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内容吻合。如果申请项目属交叉学科,请另附页说明所涉及的一级学科以及以哪个一级学科为主,以便更准确地投送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申请表一定要报送一份原件,并标注清楚。
(五)一九九六年底,我们已给各设站单位印发了
1996年
11月
12日
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并从1997年开始使用此表。请各设站单位注意,旧表早已停止使用。
(六)请各设站单位务必按规定期限报送申请表,不要在规定期限之外的时间报送。如果超过截止时间,将不再参加评审,这样会影响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时获得资助金。
(七)各设站单位将本单位所有申请者的评审资料费集中通过银行或邮局汇至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 基金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83),或由各设站单位携带支票或现金直接到我会交款,不能由申请者个人零散向我会汇款,严禁将现金夹在申请表中,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将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