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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 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7-12浏览次数: 2893

河南省教育系统

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全省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确保教育系统安定有序、和谐稳定,使广大师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平安河南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根据《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教育部一系列决策部署,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促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有关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综合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三条实行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着力构建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领导、行政主导、专门机构和人员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格局。

第四条实行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

第五条实行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抓教育综合治理与安全稳定工作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基本要求,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学校)、省招生办公室。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对本部门、本单位(学校)教育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教育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领导,把教育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分析研判本部门、本单位(学校)治安、稳定形势,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维护教育大局持续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健全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与安全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师生安全感达到90%以上,力争不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邪教类案(事)件、极端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

(三)结合自身业务,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安全案(事)件的预防与处理等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的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提高教育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标准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强化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预防制度,加强对执行关系民生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防止决策不当或者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偏差引发影响教育稳定问题;

(五)深入开展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及主管领域矛盾纠纷和不安全因素的排查与化解,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法治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对师生员工参与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

(七)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保证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成立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全省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同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也要成立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河南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规定,确保机构、人员、经费等政策的落实;

(八)对下级部门和直属学校(单位)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综合治理与安全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严格执行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制度,认真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重要信息并提出解决建议;

(十)其它应当履行的教育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负总责,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

(二)及时主持召开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和本系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举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三)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对重大工作事项及时做出科学决策,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督办解决影响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置影响教育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件;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综合治理与安全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分管负责同志是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围绕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三)创新思路举措,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治理与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综合治理与安全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

(四)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完善体制机制,有效治理突出治安问题,着力解决影响教育安全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五)跟踪督办重大案件,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妥善处置各种影响教育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支持分管负责同志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统筹谋划、研究措施,积极推动分管领域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

(二)指导、推动和监督分管领域按照规定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执行法律政策;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分管领域中影响治安和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蔓延,跟踪督办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四)指导、推动分管领域落实责任、创新举措、破解难题、争先创优;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负责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本单位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开展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状况,研究提出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思路、措施,供领导班子决策;

(二)对一个时期内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组织督促实施;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通报治安形势,指导、协调、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各有关方面落实综合治理与安全的各项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理论研究;

(五)组织实施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责任考核、责任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章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夯实责任。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切实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落实到责任人。

责任书一年一签,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签订。主要内容包括应当完成的综合治理与安全重点工作、应当达到的工作目标等。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每年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以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综合治理与安全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下一级部门和单位(学校)应当于年底前向上一级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要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纳入工作督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督查的形式主要包括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等,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督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定期、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各地、各单位(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督查力度。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应当健全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对下级部门、单位(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抄送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干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考察、办理晋职晋级和综合性奖励,须征求本单位(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部门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每年年底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直属单位(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要对下级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章

第十九条对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或出现问题的地方、单位(学校)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与安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基础建设。要加大对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力度,对获得平安校园的学校,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约谈、通报、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重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

(二)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件、重大邪教类案()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三)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事件的;

(四)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或发现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综合治理与安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解决措施或出现反弹的;

(七)本部门、本单位(学校)没有完成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或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八)各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委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查究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地方、单位(学校),需要通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其于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通报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被通报的地方、单位(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部门、单位(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对其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其于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约谈情况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被约谈人所在部门、单位(学校)应当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部门、单位(学校),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取消或建议取消其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被授予综合性荣誉和晋职晋级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行使否决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权限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或建议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学校),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或建议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所属单位(学校),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或建议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

(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的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学校)或个人未做出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的,应督促其进行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研判、报送、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发现下级部门、所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向同级综治办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反映。同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交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单位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在权限范围内追究相关责任,并将处理决定报同级综治办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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