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开行豫发〔2012〕167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支持校、院两级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激励约束作用,有效推动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每年学校和省财政根据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14%向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高校和省财政各负担7%。贷款进入还本期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本息回收情况,实行风险补偿金奖励与分担,原则上每年奖励(或分担)一次风险补偿金。
第三条 每年年初,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核算时点为准,确定到期贷款范围,对本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含罚息)进行分类核算奖励(或分担)。核算原则依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教育厅(开行豫发〔2012〕167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激发活力、推动发展。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五条 学校收到上级部门返还的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后,专项用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奖励资金核算分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财务部门协助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审核。
第四章 资金用途及分配标准
第七条 学校收到年度奖励资金后,二分之一用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专项支出。具体包括资助工作宣传,资助工作培训、学习交流,学生诚信教育,办公设备购置,贷款学生家访,贷款毕业生离校前还款诚信奖励,偿还学生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民事能力及其它特殊原因而确实无法归还助学贷款等支出。
第八条 年度奖励资金二分之一用于奖励支出。具体分配标准如下:
资金的40%用于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贷款追缴所产生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支出;弥补贷款追缴未果所形成的损失。该部分资金根据各学院当年到期贷款本金和还款结果进行核算分配。
资金的20%用于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绩效奖励。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各学院每年助学贷款到期本息“违约率”,以及学院日常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依据以上标准学校每年度对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前十名获得该绩效奖励。第一、二名各获绩效奖励15%,第三、四名各获绩效奖励12.5%,第五、六名各获绩效奖励10%,第七、八名各获绩效奖励7.5%,第九、十名各获绩效奖励5%。
资金的40%用于学校指导各学院开展助学贷款工作基本支出和大型教育活动支出,用于团体和个人为学校争得各种助学贷款工作荣誉奖励支出,用于学校举办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等以及留存平衡以后年度的资金使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财务处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共同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各学院要根据本院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对资金的使用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 学校要强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不得抵减学校正常安排的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接受奖励的部门和个人要客观、及时地提供有关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交回奖励资金外,学校还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betway官方app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学〔2022〕1号)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