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目前,我校公务卡的使用已经逐步步入正轨,为进一步规范使用,维护财经工作的严肃性,结合我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现针对公务卡使用存在的问题做如下通知:
1.我校公务卡仅限于对公消费,个人消费不得使用公务卡;
2.严禁在名烟名酒店、食品店等高档消费场所使用公务卡;
3.公务卡不得用于以下消费性支出:购买烟、酒、服装、餐饮等。
4.在推行公务卡前利用现金支付的超过1000元以上的购物等事项,请务必在2014年3月31日前报销完毕,逾期将不予受理。
5.校内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办理公务卡的,经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
联系电话:3328853,联系人:吴斌、李存。
各单位财务“一支笔”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公务卡报销的审批。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