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单位人员查阅本馆档案,须持有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明,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并办理登记手续。
2、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档案馆借阅档案,须办理登记手续,一般情况档案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须经馆长批准方可定期外借。
3、查阅、摘抄、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
4、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拆散、更改、涂写。确保档案不丢失,按期归还。档案如有丢失、损坏和泄密,要立即追究当事人责任。
5、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6、学历学位证书补办查询及证书真伪认证、学位档案查阅利用需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一律不对个人。
7、查阅利用财务档案须经财务处同意方可查阅利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