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档案室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修订稿)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综合档案馆(室)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档案的档案员组成鉴定小组,按照分工,先个人初鉴、再集体审查的程序,对需要变更密级、销毁、延长保管、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进行鉴定,具体工作由综合档案馆(室)组织。
2、对正在整理归档的材料,要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鉴定材料的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有异议的由鉴定小组裁定。根据国家规定,保管期限的时限为:短期1-15年;长期16-50年;永久51年以上。
3、根据科研档案的科学价值,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对科研档案要进行整体鉴定,。鉴定时按任务来源、意义、科技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历史价值,划分重大、重要、一般三级。重大级科研课题档案指:国家和各部、委下达的重要的研究项目以及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档案,获得国家级各类成果或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以上项目的档案;重要级科研课题档案指:国家各部门和省下达的较重要的研究项目以及一般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档案,获得省,部级三等科技成果奖以下(含三等)项目的档案,属国家级、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因故中断,但在较长时期内具有较高查考应用价值的档案;一般级科研课题档案指:上述二类以外一般性研究项目或未取得成果的科研档案。
4、对保密期限己满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5、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作出是否销毁或延长保管的决定。
6、对已到开放期限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7、销毁档案须填写清单、注明鉴定时间和参加鉴定的人员,并送上级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销毁。销毁时由三人执行,销毁后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