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发布日期】2007-03-16
【施行日期】2007-10-01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