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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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发布日期】2007-03-16

【施行日期】2007-10-01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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