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官方app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1-30     访问次数: 5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

(六)同等条件下,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困难。

第三章资助比例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名额:师范类专业学生资助名额占师范类专业学生总数的35%左右,非师范类专业学生资助名额占非师范类专业学生总数的20%左右

第六条资助标准:共分为两档,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3000元,资助档次及金额按资助名额而定。

第七条资助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等担任成员,制定可操作的认定程序或方案,并报学生处备案,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各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各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年级的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三)学生向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已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为享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六)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各学院公示3天。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发放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从认定的下一个月开始。

第十三条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了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当月终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发生休学、留级、降级、跟班试读等学籍变动者;

(三)在申请及审评中弄虚作假者。

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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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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