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副主任马生安教授应邀于法学院301作题为“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批判与重构”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袁勇老师主持,法学院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百余人参加。
讲座开始后,马教授围绕 “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标准”展开讨论,他从司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之间的区别,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是实质合法性。随后,马教授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进行阐述。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单方支配性,这一单方支配性决定了在公法上,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公法上有三种对于法律行为的分类。此外,他提出了关于行政行为“三效力说”的理论建构,即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存续力、拘束力和强制力。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程序取得效力叫形式效力,行政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效力叫实质效力。最后,马教授分析总结了行政行为的效力本质及效力形态问题,为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解释和回答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次讲座使同学们从不同角度深入了解了行政法相关基础理论,为他们在行政法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