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马生安博士应邀做客牧野法治大讲堂

发布者:赵东方发布时间:2023-12-11浏览次数:10

12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副主任马生安教授应邀于法学院301为“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批判与重构”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袁勇老师主持,法学院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百余人参加。

讲座开始后,马教授围绕 “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标准”展开讨论,他从司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之间的区别,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是实质合法性。随后,马教授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进行阐述由于国家公权力单方支配性,这一单方支配性决定了公法上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公法上有三种对于法律行为的分类。此外,关于行政行为“三效力说”的理论建构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存续力、拘束力和强制力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程序取得效力叫形式效力,行政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效力叫实质效力。最后,马教授分析总结了行政行为的效力本质及效力形态问题,为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解释和回答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次讲座使同学们从不同角度深入了解了行政法相关基础理论,为他们在行政法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观点。

(李小雨 赵雪 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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