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思政[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教党〔2013〕9号)精神,构建高校辅导员队伍能力标准体系,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将我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能力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要把贯彻落实《能力标准》作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能力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高校辅导员深刻理解《能力标准》的基本理念,准确把握《能力标准》的主要内容,全面落实《能力标准》的各项要求,把《能力标准》作为提高自身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能力标准》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和完善高校辅导员培养培训方案、工作职能设置、考评考核指标等,努力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到新水平。
教育部
2014年3月25日附件: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