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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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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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地名】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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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期号】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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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页号】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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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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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名】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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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标题】An Analysis on the National Policy of Student Loans QI Xie-mei, GUAN Xiao-yi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2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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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戚谢美/管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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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戚谢美(1945-),男,浙江绍兴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政策法规、教师教育研究等方面的研究;浙江大学 教育学系,浙江 杭州 310028 管晓怡(1979-),女,浙江椒江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学系硕士研究生。浙江大学 教育学系,浙江 杭州 3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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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对普通高校进行了收费制度的改革。高校收费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带来了困难。为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问题而失学,国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大学梦。但由于贷款发放、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和还贷期限的不尽合理,使有的学生遵守信用积极性不强,从而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性。而贷款的可持续性是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信用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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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题】高教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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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system of tuition fees in higher education is reformed. State, colleges and individuals share all the fees reasonab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promotes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uition and fees charged in higher education have become a heavy burden on poor students. The government has established a Student Assistant System and focuses on 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s shows the country's concern for the "weak groups". It helps them avoid losing higher education opportunities and promotes the equa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effectively. But the system of 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s has not been implemented very long, and many faults that influence its development still exist. In order to make 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s develop continuously and promote higher education opportunities for poor students effectively, we should develop operational methods based on other countries' experiences and our country's situations. Through the measures such as flexibility of loan providing, variety of loan objects, diversification of loan interest rates, reasonability of loan sum and returning terms, and establishment of loan-risk-avoiding methods, we can help poor students fulfill their higher school education dre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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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学生资助/助学贷款/持续发展/诚信 Student Assistance System/National Student Loans/sustainable development/re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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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文利,魏新.论学生资助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影响[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1):83-89. [2]St.John, E.P..Price Response in Enrollment Decision: An analysis of the high school and beyond sophomore cohort[J].Research in Higher Education, 1990, 31(2):161-176. [3]Adrian Ziderman. Altermative Objectives of National Student Loan Schemes:Implications for Design, Evaluation and Policy[J].Welsh Journal of Education. Israel.2002,(7):37-47. [4] 温红彦.去年资助困难大学生逾七十亿元[N].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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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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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2004)
04-0014-09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实行由国家、社会、学校和个人合理分担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机制。这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收费也给低收入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带来了困难。 为使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国家建立了由国家财政部贴息,不用经济担保,由商业银行操作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政策倾斜,它如同一场“及时雨”,滋润了无数贫困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心田,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以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大学梦。 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是国家统包统分政策,大学生上学所需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毕业后也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这一统包统分政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保证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统包统分的旧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国家对普通高校进行了收费制度的改革:1989年先在一些高校试点;1994年在37所高校中扩大试行;1997年完善调整后在全国高校统一实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由国家、社会、学校和个人合理分担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机制。由于这一机制的建立,目前全国高校每年在此方面的收入超过200亿元,不仅调整了高等教育投入的格局,弥补了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不足,而且使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成为可能。 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收取学费已经得到社会公众的基本认同。虽然目前普通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只占其培养成本的一小部分,主要还是依靠国家投入和学校自筹,但随着高校学费的逐年上升,学费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开始实行并轨收费制度的1997年,学费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77.51%,1999年达到了125.27%,2001年更是高达164.59%。(见表1) 表1 学费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学费占a的学费占b的
年份学费收入(a)纯收入(b)比重(%)比重(%)
199716205160.32090.131.3977.51
199819745425.12162.036.3891.30
199927695854.02210.347.30125.27
200035506280.02253.456.53157.54
200138956859.62366.456.7816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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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1997-2001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当然,高等教育增加成本分担是全球大学的变革趋势,而并非只有我国如此。但高等教育增加成本分担可能会不利于低收入家庭学生,尤其是农村家庭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因此,国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最有效和最公平的财政资助,增加低收入家庭学生等弱势群体的入学机会。 那么,财政资助能否增加低收入家庭学生等弱势群体的入学机会呢?曼斯基和怀斯(Manski和Wise)采用1972年的相关调查数据,利用逻辑回归模型估计了学费和学生资助对受教育者高等教育选择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学费和学生资助是影响学生入学率的重要因素。曼斯基和怀斯还计算了不同收入阶层学生的入学率。结果表明,没有获得佩尔助学金的低收入阶层和中等收入阶层学生的入学率比获得佩尔助学金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学生的入学率分别低17.5%和5%。高收入阶层学生的入学率则保持不变。进一步计算还表明,如果没有佩尔助学金,低收入群体学生中41%的佩尔助学金获得者将放弃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中等收入群体学生中这一比例为17%,高收入群体学生中这一比例为6%。因此,曼斯基和怀斯认为,佩尔助学金对高等教育入学率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对低收入阶层的高中毕业生非常有帮助。[1](p.84)今天,尽管关于学生资助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影响究竟多大的争议有不少,但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在实施成本补偿的同时,普遍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贷款等多项学生资助种类在内的较完备的学生资助体系,并通过这一学生资助体系缓和因收学费而可能带来的受教育机会不公平的问题。 表2 学费降低100美元或学生资助增加100美元时,不同收入群体的学生高等教育入学率增加的百分比(1982年数据)
家庭年收入分组学费降低100美元助学金增加100美元贷款增加100美元
1.5万美元以下0.340.88不显著
1.5-2.4999万美元 0.390.350.53
2.5-3.9999万美元0.310.330.63
4万美元以上0.14不显著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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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显著性水平为0.05。资料来源:St.John(1990)。 圣约翰(St.John)研究认为,不同类型的学生资助对不同收入群体所起的效果是不同的。[2](pp.161-176)表2的数据显示,与其他收入组相比,助学金的增加会最大程度地促进最低收入组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而贷款的增加对促进中等收入组学生入学机会的作用要大于对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组学生的作用。由此可见,不同形式的学生资助对入学机会的影响会有所不同,但总的情况是学生资助对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学生的入学机会有正面的效果。 在我国,学生资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减少学生上大学的直接成本,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我国经过各方面多年的共同努力,目前已经建立起以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学生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绩。这一资助政策体系充分显示了国家向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学生的政策倾斜,使农村学生和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获得了公共财政资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低收入家庭学生入学机会的公平。但我国学生资助体系中,由于资助力度、种类等的限制,学生资助对入学机会公平的积极作用没有突出地显示出来。因此,要使学生资助更有效地改善并促进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入学机会,还应加大资助力度,增加资助种类,扩大资助比例,使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能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大学梦。 二 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学生贷款作为支助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方式已在国际上被广为采用。目前,世界上共有五十多个国家实施了学生贷款计划。我国为了保证公民平等享受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和帮助,但真正意义上的助学贷款始于1999年。1999年,国家出台了助学贷款政策,并在北京等8个城市的部分高校试办有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000年9月始,国家助学贷款试办范围从北京等8个城市的部分高校扩大到全国高校,经办银行从试办时的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四大国家银行,贷款对象也从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扩大到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并将担保贷款制度改为信用担保制度。国家助学贷款培养了大学生的自立意识,增强了他们的责任感,使他们不再依靠父母,经济上保持独立,更好地珍惜当前的学习机会。 齐德曼(Adrian Ziderman)对世界上很多国家学生贷款的目标进行归纳分析后认为,高等学校学生贷款的目标有五类:(1)以弥补高等教育财政不足为目标的学生贷款;(2)以扩展高等教育为目标的学生贷款;(3)以增加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机会,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为目标的学生贷款;(4)以满足特殊领域、特殊地区劳动力需求为目标的学生贷款;(5)以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为目标的学生贷款。[3](p.26)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通过助学贷款帮助来自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贫困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辍学。可见,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首要目标是增加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机会,扩大贫困家庭、学生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当然,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伴随着高等教育扩招和收费制度改革的推进出台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由国家、社会、学校和个人合理分担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机制。向学生个人收取学费,推行助学贷款,可为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供一定的财力。而从实施的情况看也确是这样,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每年的学费收入超过200亿元,这不仅调整了高等教育的格局,弥补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不足,而且使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成为可能。可见,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也有弥补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不足的目标。因此,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既有增加贫困生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目标,又有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增加财力供给的目标。当然,在这两者中前者是首要的。 尽管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都将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作为学生贷款的首要目的,但对学生贷款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却意见不一。有人认为,贷款比助学金更公平;因为贷款包含了一定成分的由贫困纳税人向潜在的富有学生的财富转移。但也有人认为,由于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是风险厌恶的,因此,贷款在鼓励低收入家庭学生接受教育方面,不如助学金更有效果。但有研究者在考察学生的家庭收入水平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关系时,从抽样调查的样本中看,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没有表现出风险厌恶的特征。其实,他们在面临家庭经济困难而必须申请学生资助时,因为没有其他更多更好的资助形式进行选择,也就无法表现出风险厌恶。 另外,在国家的学生资助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成为学生助学贷款的最主要的形式。教育部发布的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我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总金额为702270万元;其中奖学金资助金额263141万元,占资助总金额的37.47%(其中含部分非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为206070万元,占资助总金额的29.34%;勤工助学资助金额为76831万元,占资助总金额的10.94%;特殊困难补助金额为38135万元,占资助总金额的5.43%;学费减免金额为32778万元,占资助总金额的4.67%。[4]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奖、贷、助、补、减”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和资助数额(除奖学金外)都远远大于其他资助形式,是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的最好途径。 三 国家助学贷款增加了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机会,促进了入学机会的公平,成为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资助的重要方式。我们在评价国家助学贷款公平性时,除了看贷款是否真正面向低收入家庭的贫困生这一目标群体外,还应探讨获贷的贫困学生在所贷的国家助学贷款中能获得多大程度的“隐含补贴”(注:隐含补贴:获得贷款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部返还了应该返还的贷款,还款额的现值与贷款额的现值之间会有一个差额,通常是获得的贷款额的现值会大于还款额的现值,这个差额就是隐含补贴。)。 面向贫困生是我们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首要目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甩掉了压在身上的经济包袱,振作起来,安心地投入学习。为此,国家和银行、高校等有关部门做了积极的努力和大量的工作。到2002年6月底,全国累计申请贷款学生112.5万人,签订贷款合同35.1万人,申请贷款金额81.72亿元[5],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圆了大学梦。 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多大的“隐含补贴”,以一名四年制本科贷款学生为例,假设该学生从一年级起向经办银行申请了每学年5000元学费贷款和每月250元的生活费贷款,共申请了四年,计划毕业后半年开始还款,根据世界银行专家奥尔布莱特和齐德曼的计算学生贷款回收率的方法(注:奥尔布莱特和齐德曼学生贷款回收率计算方法:根据学生贷款四年间的银行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算出每次还款的贴现值和每次获得贷款的贴现值。如贷款学生能履约按时还款,则还款额的贴现值与贷款额的贴现值的比率即贷款回收率。)计算出来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为79%。这意味着国家助学贷款的隐含补贴率为21%。也就是说,国家助学贷款的21%作为隐含的助学金资助了这位贷款的学生。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对学生贷款都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隐含资助(补贴),从奥尔布莱特和齐德曼以及卡尔逊对世界上24个国家和地区政府补贴性质的主要学生贷款项目回收率的估算看(见表3)[6](p.87),充分说明了这一情况。 从表3的数据看,委内瑞拉学生贷款的隐含补贴最高,为93%,即93%的贷款额实际上不用偿还,是一种“隐含的助学金”。学生贷款隐含补贴最低的是巴巴多斯,仅为13%。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学生贷款的隐含补贴在40%至60%之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隐含补贴”处于偏低的水平。 表3 部分国家或地区学生贷款计划的回收状况
国家或地区 贷款回收率(%) 隐含补贴率(%)净回收率%
肯尼亚3070-3
委内瑞拉793-8
智利524818
洪都拉斯495127
印度尼西亚435729
巴西386229
厄瓜多尔544630
牙买加445630
玻利维亚683233
丹麦485238
墨西哥564439
日本505040
秘鲁623840
澳大利亚524843
美国712947
芬兰653548
危地马拉821850
挪威673352
哥伦比亚712953
中国香港574353
多米尼加752557
加拿大魁北克省693163
巴巴多斯871367
瑞典72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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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的数据中我们还可以看出,肯尼亚、委内瑞拉的学生贷款的净回收率是负值。这意味着按目前情况估算,国家不仅没有回收学生所贷的贷款,还倒贴了用于填补拖欠的贷款额和管理成本的费用。如委内瑞拉的学生贷款,国家的实际支出是贷款额的108%,肯尼亚的实际支出是贷款额的103%。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从1999年9月在北京等八个城市的部分高校试点开始,至今才四年多时间,目前虽然还没有到大规模回收的阶段,但已有不少使用贷款的学生进入了“还贷期”,然而,毕业生还贷逾期违约的现象让各家银行头痛不已。据了解,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从
2001年
12月
20日
开始有1250名毕业生进入了还贷期,但至今仍有119人未还,占贷款学生总数的近10%[7],这些学生大多数毕业工作后去向不明,给银行收取助学贷款的返还资金带来了很大困难。随着贷款学生的增多,贷款拖欠率还会提高。从发展中国家高校学生贷款计划的拖欠率来看,平均大约在5%至10%之间。 贷款回收的效率将影响贷款的可持续性。从国家助学贷款目前的情况看,影响其持续性的主要因素是贷款的拖欠率。贷款拖欠率越低,可持续性越强,否则相反。要降低贷款拖欠率,一是要完善信用体制和提高学生的信用意识,二是要考虑学生实际还贷能力。先看学生的还贷能力:从有关研究看,我国本科毕业生年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12%,年还贷平均负担率约为年收入的24%[6](p.88),即大学本科毕业生从开始还第一笔贷款起,到四年还清为止,平均约24%的年收入要用来归还所贷的国家助学贷款。可见,大学生毕业后四年内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负担较重。因此,降低贷款拖欠率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大学生毕业后有较高的就业率。如大学毕业生尤其是贷款学生就业率高,而且就业的单位(企业)效益好,收入高,贷款回收的最基本条件得到了保障,贷款的学生也不必为还贷的钱而担心,这时影响贷款回收率的关键是信用。但如果贷款学生的就业率低,收入低,则想还贷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性不仅有赖于还贷计划的合理,信用体制的完善,信用意识的增强,服务措施的到位,而且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和收入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四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贷款额度小、环节多、成本高、风险大的信贷,在我国是一个新的信贷业务品种。为使国家助学贷款有较强的可持续性,更有效地改善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入学机会,下面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其一,贷款发放要灵活化。目前贫困大学生的助学贷款基本上是在就学地申请领取,由于过于集中,普遍存在着银行放款难、学生贷款难、学校管理难等问题。如由生源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为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上述的“三难”问题就有望得到解决。因为农村信用社的网点遍布全国乡村、城市,可随时为贫困大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对申请助学贷款的人很熟悉,情况明、底子清,由其父母或亲属承贷,能够经常联系,促使贷款收回,不一定非等学生就业后再还;贷款基本无风险,信用社在发放助学贷款的同时,可以根据困难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配套发放生产致富贷款,促其增加收入,充实还款资金来源,这样既达到了助学目的,又促进了农民致富,规避了资金风险。 此外,贷款发放主体除国家外,个人也可向高校贫困大学生发放零利息的助学贷款,在资助人与贫困大学生一对一协商的基础上,由银行按有关程序正规操作。为给个人助学贷款创造良好的信用保证体系,可将受助贫困大学生的还款记录与国家学历文凭查询系统对接,让用人单位在核验大学生文凭的同时,也能对学生的个人信用有所了解,让用人和信用实现信息对接。推行个人助学贷款可规避金融风险,满足社会热心人的慈善愿望,让更多的贫困大学生得到受助资金。 其二,贷款对象要多元化。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学生。其实,我国许多父母都把供子女上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应该像商业助学贷款一样,既可以对高校学生,也可以对其父母;既可以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也可以对非全日制高校的一部分学习刻苦又比较优秀的学生,或者根本不必划分国家助学贷款与商业助学贷款,只要国家财政部门或银行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查,凡是学生贷款就可得到国家财政的贴息补贴。 其三,贷款利率要多样化。在美国,助学贷款形式有国家直接贷款、政府担保的学生贷款、家长贷款和抵税贷款等多种形式,各种贷款的利率不一样,存在较大差异。如,国家直接贷款的年息为5%左右,政府担保的学生贷款的年息为8%,而家长贷款的年息则较高,为12%左右。[8](p.42)目前,我国助学贷款的利率不够合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贷款风险越大,贷款利率则应越高。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中,信用助学贷款风险最大,抵押助学贷款风险最小,担保助学贷款风险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因此,可以参照国外助学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利率,抵押助学贷款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计息,担保助学贷款和信用助学贷款年利率在抵押助学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2%,这样无疑会大大提高学生申请抵押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减小助学贷款的风险。 其四,贷款金额和还贷期限要合理化。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金额及还贷期限没有拉开研究生与本科生之间的档次或区别对待。研究生的学费比本科生高得多,年贷款金额应多于本科生;还贷年限也应适当延长。在我国,毕业生就业后一般都有一定时间的试用期,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在此期间收入低,还款能力弱。但随着工作年限和经验的增加,收入越来越高,还款能力也随之增强。因此,应建构符合以学生为对象的贷款项目的还款方案。同时,随着大学生就业改革的推进,毕业后不一定马上就能就业,有的毕业生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一至两年的时间进行择业,四年的还款期限很容易给学生带来较大的还贷心理压力。综观其他国家,大多数贷款偿还期在10年左右,如美国佩尔助学金最长还贷期为10年,日本学生贷款还款期则长达20年,澳大利亚则规定到退休还清即可。有些国家的贷款到期后甚至还可申请延长3年左右。[9](pp.48-49)因此,应该适当延长还款时限,尤其是延长从毕业到还第一笔贷款的时限;每项还款额占总还款额的比重从较低的比率逐渐增加;建立减免贷款的特殊政策,如到边远地区或国家急需的地区和行业工作的,可减免贷款,有效地增大按时还款的可能性,预防并减少不信用情况的发生。 其五,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国家助学贷款由最初的担保方式发展到现在的个人信用贷款方式,历经了不断完善的过程。而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一方面方便了贷款学生的申请,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经办银行的风险,因此,降低信贷风险是国家助学贷款良性持续发展的关键。 信用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过剩经济阶段而形成的一种高级货币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作为一种有限接受性的交易媒介,表现出一定的货币属性。但它又与货币不同,只是一种付款的承诺。信用交易能否被接受,取决于买方信用的可靠性。然而,由于有的大学生信用意识不强,国家助学贷款因信用危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当然,重建信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作为高素质群体的大学生应从自己做起,从今天做起,按时付息,及时还贷,领社会风气之先,做到诚实守信。学校在加强诚信教育的同时,还应加强信用管理,建立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把学生的诚信表现作为思想品德考核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使学生认识到一个大学生只有在今天做到诚实守信,才能在毕业后更好地融入到国际化的竞争中去。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有专家指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要按国际规范来建设信用体系。因此,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和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已经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在发达国家,由于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十分完备。每一个大学生,从他们向银行借了第一笔钱或者使用第一张信用卡开始,就会被纳入信用体系中。任何一个毕业生在就业以后,不论在什么单位工作,其工薪收入都必须通过转账记入其个人信用卡账户,而银行个人信用卡账户又必须以其个人终生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依据。这样,学生毕业以后,不管其工作流动性有多大,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行踪和收入,从而有效地控制其贷款风险。而我国整个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工作才刚刚起步,为降低经办国家助学贷款银行的商业风险,使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循环运作,应尽快建立一套大学生资信机制,规范化管理和考核贷款学生的信用记录,这样既能为银行审核及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方便,又能有效地遏制恶意逃债的情况,减少银行在这方面的呆账坏账的出现。因此,我们应在高校学籍学历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利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的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接受有关方面主要是银行的查询。银行有关部门也应抓紧研究和建立我国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逐步实现系统内联网,并与教育部门的全国学籍管理网连接,收集学生助学贷款违约信息,以学校为单位定期对外公布违约学生的名单,加强对贷款学生尤其是违约学生的监督制约。同时,在公安部门优先为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后,身份证号码将终身惟一化,这样,公安部门也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协助查找违约借款学生的工作和居住地址。为使国家助学贷款真正发挥出信用贷款的优势,进入良性循环,地方政府也应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有的地方政府已对此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如上海市建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就可以查询个人的贷款情况,前账未清,后账不借。学生毕业后与银行发生借款关系时,他们以前申请助学贷款的记录就会自动转入征信体系,如没有归还助学贷款,那他们申请信用卡、住房贷款就会遇到困难。[7]浙江省为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健康发展,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通报制度,在校生超过3个月不按期支付利息,超过3个月不偿还本金或毕业后不及时向承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都将以学校为单位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全国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10] 建立诚信制度体系除了依靠道德自律和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外,还须依靠法律的保障。我国已经把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在多部法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来看,仅有这些法律规定还不够,须制定信用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组织、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在全社会建立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机制,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行。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积极遵循“诚信”原则既是学生应尽的道德责任,又是学生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只要多方面共同努力,一套科学规范的信用监督与制约机制一定能建立起来,国家助学贷款这一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利国利民的“明天工程”也一定能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使更多的贫困大学生用自己明天的钱顺利完成今天的学业,踏实地走完求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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