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院校贫困生的资助措施及思考
发布时间:2012-11-30浏览次数:398

关于民族院校贫困生的资助措施及思考

【原文出处】民族教育研究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405

【原刊页号】1924

【分 类 号】D5

【分 类 名】民族问题研究

【英文标题】Thoughts on Measures to Help Poverty-stricken Students in Ethnic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ZHANG Jing-ze,WANG Li-ping,QIN Peng
(Office of Higher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Education,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Beijing, 100800)

【作 者】张京泽/王丽萍/覃鹏

【作者简介】张京泽(1964-),男,山西芮城人,国家民委教育司高教处处长。国家民委教育司 高教处,北京 100800
王丽萍(1970-),女,山西太原人,国家民委教育司高教处副处长。国家民委教育司 高教处,北京 
100800
覃鹏(1981-),男(壮族),广西柳州人,国家民委教育司高教处职员。国家民委教育司 高教处,北京 100800

【内容提要】随着大规模的扩招和缴费上学制度的推行,民族院校贫困生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近年来,全国13所民族院校采取了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但仍远不能解决问题。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快高校体制改革;构建以高校为主的资助体系;通过推行弹性学制、建立专门的资助办公室等协调贫困生资助工作;以立法的形式,制定教育资助税收减免等相关法律;做好心理咨询和“精神资助”等相关工作。

【摘 要 题】民族教育

【英文摘要】With a large-scale expansion of undergraduate enroll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uition system. The number of poverty-stricken students in ethnic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is on the rise.Though,in recent years, in 13 ethnic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ll over the country, many measures have been taken to help poverty-stricken students,such as: scholarship, student loans, part-time job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llowance, and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of tuition, still, the problem can not be solved. In my opinion, to completely solve this problem, we must first accelerate system reforms i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nd set up a financial aid system withi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secondly, we should coordinate the work of aiding poverty-stricken students through a flexible school system and setting up a special office of financial aid;thirdly, we should make relevant laws in regard with educational aids and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of tuition;and finally, we should provide psychological consult and "spiritual aid"for students.

【关 键 词】民族院校/贫困生/资助措施
ethnic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poverty-stricken student/financial aid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75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178(2004) 05-0019-06
高校的大规模扩招和缴费上学制度的实行,使贫困学生的人数迅速增多,尤其在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学生成为贫困生群体的主要部分。对于贫困生问题,经过两年多的争论之后,基本形成共识,即:同情心是重要的,但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设计出多种多样的制度安排,开发稀缺的社会扶贫资源,有效地解决普遍存在且逐年产生的贫困生问题。

  一、民族院校贫困生现状
  表1 民族院校2002年底在校生数(注:中央所属院校数据来源于《中国民族工作年鉴2003》及国家民委教育司的统计资料;地方院校数据来自湖北民族学院学工处石华富的调查。统计数据包括普通本专科、预科及研究生。)

在校生数少数民族学生数少数民族学生比例(%)

中央民族大学7788491163

中南民族大学11422643956

西北民族大学8091533566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5697418173

大连民族学院5864378565

西南民族大学9846529154

广西民族学院6500487575

云南民族大学5000350070

湖北民族学院7983219027


1显示:以上院校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平均为66%,少数民族学生在民族院校中是主要的群体。
  表2 民族院校2002年底贫困生基本情况表(注:数据来源于《中国民族工作年鉴2003》的统计资料及国家民委教育司的统计资料。按有关规定,贫困生指每月生活费150200元的学生;特困生指每月生活费低于150元的学生。)

困难学生总数特别困难全年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

在校生数(比例%学生数(比例%手续学生数(占贫困生比例%

中央民族大学77881557(20%)779(10%)147(6.3%)

中南民族大学114222199(19%)937(8%)245(7.8%)

西北民族大学80912508(31%)1376(17%)0(0.0%)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5697971(17%)423(7%)73(5.2%)

大连民族学院58641700(29%)850(15%)230(9.0%)

西南民族大学98462954(30%)1477(15%)197(4.4%)

合计4870811889(24%)5842(12%)892(5.0%)


据国家教育部财务司的调查统计,近年来普通高校中贫困生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5%,其中特困生约占8%左右。民族院校的贫困生和特困生比例均明显高于一般院校,一般超过20%10%。而新疆、西藏、贵州等西部较不发达地区民族院校的贫困生比例又要高一些,据统计贫困生比例最高的是云南民族大学,达70%
  表3 民族院校各专业收费平均值

部分民族类

专业类别和特殊专业工程专业医药专业艺术专业普通专业各专业均值

平均值国家补贴不收费42005000480055007000100003800420040004500

(元)


除学费外,每生每年还需要支出住宿费6001200元、生活费30005000元,以及一定的书本、交通、通讯等费用,合计每名学生每年的支出在万元以上。
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我国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只有2476元,一个三口之家不过7428元,而西部地区还要低于这个数字,人均收入普遍在1500元以下。一个农村家庭即使不吃不喝也难以供养一个大学生。从储蓄角度分析,即使考虑到部分农村家庭将存款转移到城市中,目前也不会超过2万亿元,9亿农民平均每人2200元,三口之家的储蓄6600元也不足以负担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再考虑到城镇地区的困难群体,以及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学生主要来源于老、少、边、穷地区的现实,对于民族院校广大的少数民族学生而言,绝对的贫困是一个普遍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民族院校将不得不面对学生无法按时缴纳学费和资助贫困学生的巨大压力。如湖北民族学院2002年欠费学生多达2070人,比例达到26%:西北民族大学目前学生欠费300多万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更高达700多万元,平均每四名学生就有一名无法按时缴费;即使是地处武汉、条件较好的中南民族大学,2003年尚有1000多名学生等待国家助学贷款,比例超过10%
  二、目前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
目前,民族院校基本上能够按照中央“绝对不让一个困难学生辍学”的要求,积极资助贫困学生,通过“奖、贷、助、补、减、免、缓”等方式的资助工作,结合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努力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具体措施主要有:
1.
奖学金
设立奖学金的目的是激励学生通过努力学习来获得经济上的资助,这体现了助学中的“激励”和“竞争”的原则。
目前民族院校的奖学金多种多样,一般有“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创新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以及社会捐助的“松下奖学金”、“千里马奖学金”等。每所学校的奖学金数量在10多种至40多种不等,总额在100多万元到300多万元之间。
2002
年,中央所属6所民族院校共向10281名本、专科学生发放奖学金共759.3万元,其中发放专业奖学金363.8万元;研究生奖学金共发放89.5万元,有273人获得;社会及个人奖学金共发放146.2万元,822人获得。
奖学金面较广的中南民族大学,2002年共发放各类奖学金297.117万元,2691人获得;2003年达到340万,3005人获得。
地方所属民族院校也积极争取各方资助,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奖学金体系。如广西民族学院,除“国家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常规项目外,还设立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广州奖学金”、周凯旋基金会“明天女大学生奖学金”、福特基金会“提高高校贫困生个人能力”项目、香港房角石协会助学金等,覆盖面超过30%。难能可贵的是该校自己吸引的、来自上级政府以外的资助占了大部分。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多渠道争取社会力量资助。但是与地方财力不足和院校办学意识相关,一些西部院校的奖学金项目较少,如西藏、青海民族学院等。
2.
贷学金(校内学生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实行的无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2002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联合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这项政策的进一步推行指明了方向。无担保政策对于少数民族学生尤其重要,因为他们普遍家庭贫困,在城市中也没有亲人,根本无法提供资产抵押或者他人的担保。至1999年助贷政策推出以后,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成为第一批和银行合作,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院校。
从各个民族院校的情况看,助学贷款成为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手段。20002002年,中南民族大学共争取助学贷款570万,目前受资助学生达到700人;西北民族大学2002年贷款额400多万,2003年达到600多万。
此外,西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也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为学生提供校内助学贷款,共有804名学生获得此项资助,总额近300万元。
但是,近年来银行对于助学贷款的热情在逐步消退,由于相对小额的助学贷款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贷款方式单一,银行越来越“惜贷”。另外,鉴于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为避免出现由于学生无法就业而难以还贷的风险,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将有限的贷款向名牌院校、重点院校倾斜,招收贫困学生众多的地方院校反而难以贷款。
3.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的目的不仅是学生通过付出一定的劳动来获得一定的报酬以完成学业,同时也应当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一种手段。少数民族学生大多来自农村、来自偏远地区,有自小参加劳动并热爱劳动的习惯,对于这一方式并不排斥。
2002
年,仅中央所属民族院校就有13552人次参加了勤工助学活动。2003年,中央民族大学和中南民族大学都投入了近150万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其中中南民族大学提供了超过1000个勤工助学岗位,使特困生通过“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学生提出的口号)解决一定的生活困难。
4.
特别困难学生补助
根据国家民委教育司的要求,中央所属民族院校普遍为特困生提供了一定的补助。2002年度,西北民族大学为1038名特困生提供资助达125万元;中南民族大学向1467名贫困学生发放了11.64万元的补助,6所院校的补助总额近250万元。此外,各院校还普遍在冬天为部分特别困难的学生免费发放棉衣棉被,举办各种送温暖活动等。
5.
减、免、缓交学费
对于那些没有能够或者很少获得奖学金和各种资助的贫困生,为了保证“绝对不让一个困难学生辍学”,各民族院校普遍实行减、免、缓交学费的措施。中央所属民族院校2002年共为384名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达197万元,仅西南民族大学就给197名学生减免学费59.1万元。西北民族大学贫困学生缓交学费300多万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700多万元。
数额巨大的应缴学费的减、免、缓,给本身经费不足的民族院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面对日益增大的困难学生群体的资助要求,仅仅依靠学校的力量,长期来看无法维持。
6.
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国家财政在核发中央所属民族院校的事业经费时,即有专门用于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副食补贴的款项,因此各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普遍可以得到每年300540元的补贴。但是地方院校没有此项经费,补贴情况各校不同,条件稍差。
综合以上各项,虽然中央所届6所民族院校为困难学生提供了总额近4500万元的各类资助,获助人数约占全体在校学生总数的30%,为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伴随着学生数量和贫困生数量的不断增加,各院校不堪重负,使学生生活困难的问题难以得到更好的解决。
  三、对解决少数民族贫困生资助问题的若干建议
就如何解决贫困生的问题,国家教育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委多次发文,努力尝试新形势下的资助和保障体系。社会、高校、贫困生及其家庭自身也在积极努力,尽可能保障每一个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然而,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贫困生资助工作也不断出现新问题,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根据现实情况,借鉴国内外经验,构建完备的资助体系。
1.
加快高教体制改革,构建以高校为主的资助体系
(1)
实行弹性学分制
允许高校贫困生在保留学籍和学业成绩的前提下勤工俭学。这一做法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已经广泛采用,被证明能够有效缓解学生、学校和国家的经济压力。这一做法的另一优势在于,它不需要动员太多的社会力量,在高校内部就可以实现灵活的调节。
(2)
公示国家资助的专业和院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应当鼓励贫困学生报考有国家资助、提供生活补贴和减免学费(相当于“全奖”和“半奖”)的专业。民族院校有许多特色专业是享受国家补助的,应当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网站宣传等各种方式鼓励贫困学生主动响应国家号召,在享受国家资助的同时承担国家义务。
(3)
建立完善的资助制度,统筹各种资助形式
在美国的大学里,通常设有专门的“Financial Assistance Office”(财务援助办公室),为入学和正在申请入学的学生提供财务方面的建议,并介绍申请奖学金等事宜。国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也已经设立了诸如“学生资助办公室”一类的专门机构,帮助在校生申请奖、助学金等各种资助。
笔者建议,在民族院校也应该尽早全面建立类似于“资助办公室”一类的专门机构,统筹校内各种资助活动。而且服务范围应当扩大到准备报考的学生,为即将进入校门的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咨询。
(4)
重视“精神资助”工作
在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学生时,绝不可以忽略相关配套的思想工作,否则接受补助的学生极易在实际生活中和心理上处于一种不利的发展环境之中。他们有可能受到同学的歧视,有可能受到教师的不公平待遇(尤其成绩平平者),这些都不利于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这一点上,中南民族大学等院校一直比较注意,建立了“责任教育”、“心灵关怀”、“心理健康咨询”等比较完善的心理关怀体系,但有些院校在这方面工作做得还很不够,需要加强。
2.
加大国家投入,吸引社会参与
为解决贫困生问题,国家已经通过对大学生助学贷款进行贴息、设立“国家奖学金”、举办“西部助学工程”等诸多措施加以资助,但是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并没有特殊的资助措施。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后者已经有具体的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条款的实现还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同努力。
令人欣喜的是,一些地方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云南省政协为云南民族学院提供24万元,设立“云南边疆、山区民族教育特别奖学金”;北京市副市长龙新民在中央民族大学视察时承诺北京市将为中央民族大学提供500万元用于奖励少数民族贫困生等。已经在地方政府资助少数民族学生上做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目前,根据各地招办的调查,高等院校中来自农村的学生比例约在35%40%之间,但我国目前农村人口占到70%左右,这意味着政府提供的数额巨大的高等教育经费,实际上主要享受者是来自城市和发达地区的生源。从教育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这严重违背了教育公平和资源分配公平的原则。
民族院校的独特性在于90%的生源来自于农村和西部不发达地区。给予民族院校贫困生一定的资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尤其是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性具有特别重要的、其他高校所不具备的意义。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考虑在“奖、贷、助、补、减”等政策实行时向民族院校倾斜,建议尽快设立“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通过定向对民族院校提供奖、助学金等形式,支持少数民族
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支持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
近年来,社会上的企业、个人,甚至海外华侨、友好人士开始关注贫困生问题。他们或实地考察,或慷慨解囊,积极帮助
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如2003年,来自香港、澳门等地的慈善团体,一次便与广西民族学院签订了几十万元的助学金计划;南宁肯德基餐饮连锁集团在新学年开学前夕,拿出3800万元人民币设立“曙光基金”,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在校大学生。在这方面,还需要各院校主动与企业接触,帮助学生与企业建立互动的资助机制(由学校保证、学生承诺毕业后为企业服务一定年限)等、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3.
加强法制化建设,建立贫困生资助的配套法律制度
我国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等牵涉到具体措施的条款,但随着资助工作的深入,许多资助方案实际处于临时的、应急性的状态。如何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使资助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是国家教育部门未来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此外,资助工作还牵涉到许多方面的制度建设。助学贷款的继续开展,必然涉及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和“呆坏账”的考虑,国家和学校都不可能去承担这样的风险,必须依靠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建设来实现。有学者认为通过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系统和追踪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一没有强制力的信用担保,只能通过信用制度的完善来解决。
又如,目前人们关心的资助“免税”问题,其实不仅仅是资助
贫困大学生,对于广泛的社会慈善事业捐赠,一直都有这样的呼声。美国法律规定,向非盈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捐赠基金款项、设备和不动产等的机构和个人都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优惠。以此为鉴,我国也应当及早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可以考虑以贫困生资助为突破口,通过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企业、社团、民间机构和个人向高校捐资助学。
[收稿日期] 200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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