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6〕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促进了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民工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还存在着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我省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来抓。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在解决历史陈欠的同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加强农民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的传授。做好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推动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转移。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及时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企业灵活缴费方式。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输入地政府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统筹规划。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额外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免疫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逐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迁入。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在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外出务工农民全家落户城镇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流转。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并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开设农民工维权窗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重点支持国家、省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生产和加工链条向农村延伸。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促进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三十二)进一步做好“东引西进”工作,增加农民就地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省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抓住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和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吸引和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资本、技术转移,促进我省产业升级;加强与中西部省区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三)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制教育等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地也应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五)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同时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三十六)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七)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三十八)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深入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农民工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