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 潘绥铭,1999,《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群言出版社。 2Aral,Sergl Okten 2000,"Behavioral Aspects of SexuallyTransmitted Diseases-Core Groups and Bridge Populations."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July. 3Laumann et al.1994,Social Organization of Sexuality,Th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Chicago and London. 4Tabrizi,Sepehr N. et al.2000,"Prevalence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 Among Clients of Female Commercial Sex Workers in
Thailand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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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在世界上已经肆虐多年,在中国也已进入快速增长期。(注:进入“快速增长期”是许多预防艾滋病专家的判断,另一些专家则称为“持续增长”、“迅速蔓延”等。此处恕不详引。)因此近年来,从国际到国内,研究者们越来越意识到艾滋病不仅仅是一个流行病学的课题,越来越呼吁社会学的参与。我国的社会学界也已经有所行动。(注:从1990年起,卫生部就一直邀请社会学家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工作。到2001年初,社会学界组织的专门研讨会已经举行了。) 但是,艾滋病给社会学界带来的,不仅仅是“搭乘艾滋病列车”(注:国际上对预防艾滋病的资金投入,其大无比(仅就笔者所知,最近5年里已经或者将要投入中国的总经费就超过3000万美元。)因此许多其他学科的、原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人都认为,只要与艾滋病挂钩,就可以获得空前数额的资助,故而戏称为“搭乘艾滋病列车”。)的机会,更是对许多既存的社会学研究成果的挑战。这迫使我们不得不建立一些新的视角,首先地和主要地还不是为了参与防病工作,而是为了发展我们的学科。 1.个体究竟是怎样被组织起来而存在于社会和参与社会的? 国际上在研究艾滋病问题的过程中,最初把具有感染艾滋病的高风险行为者的计量单位称为“个人”(person)或者“人群”(people),后来又称为“群体”(group),再后来又称为“人口”(population)。现在则是怎么称呼的都有。这里面当然有对于人数增长的考虑,有避免歧视的考虑,有对传播途径构成的变化的考虑,但是也反映出,研究者们对于这些人是不是形成了社会组织,怎样被组织起来的,一直认识不清或者莫衷一是。 其结果是,多年来防病工作的具体方针也总是摇摆不定或者各行其是。相信“高危行为者”并不存在社会组织的人,往往强调“人人预防,一个都不能少”(其中又更加强调青少年);可是认为社会组织已经形成的人,却更愿意针对吸毒者和多性伴侣者(其中又集中指向性产业的参与者和同性性行为者)。 可惜,既存的、关于社会分层和社会组织的大多数社会学研究成果,并不能完全给预防艾滋病工作解惑,甚至很难发现上述两种防病方针是不是有遗漏或者偏颇。直到1994年,“性的社会网络理论”才出现。它认为:具有多个性伴侣关系的个体们,实际上是被他们的人际性行为给网络化地组织起来了。也就是说,我和我的性伴侣(们)的性伴侣(们),虽然素昧平生而且老死不相往来,但是我们所有人客观上都是存在于同一个几何增大的“性的网状实体”之中(Laumann et al,1994)。如果在任意两个网状实体之间,有某个人与双方都有性关系,那么这两个“网体”就被联接起来,形成更大的“网体”。这样的联接者也就被称为“桥梁人群”(bridge population)。如果没有他们,艾滋病不会自己跑到其他人群里面去。因此,他们才是防病工作的重点对象(Aral,2000)。
性的社会网络示意图 从这个示意图里可以看出,性的社会网络理论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至少3个新问题: 首先,各种社会因素与个体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许并不是均衡地在社会与每个个体之间直接地和直线地往复运动;并不像通常所形容的大海与每一滴水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更加可能的情况是:相互作用首先发生在某些社会因素与某些个体之间,然后再通过这些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所结成的关系,逐次地作用于其他个体,乃至可能最终弥散到整个社会网络之中。反过来也一样。某些个体的行为可能并不是直接地和首先地去影响社会,而是由于不断地作用于与之结成关系的其他个体,直至影响了社会网络的相当大的面积,才能最终作用于社会因素。 艾滋病问题中就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西方,尽管社会对于使用安全套的宣传如同水银泄地,似乎均衡地作用于每个个体,但是只有当“高危人群”中的某些个体首先开始使用,而且劝说其性伴侣也使用之后,才提高了整个人群的使用率,而且花费了5年左右的时间。这时,也只有到这时,“高危人群”对于社会的反作用(例如反对恐慌式歧视等)才能够得以实现。 其次,在性的社会网络理论里,社会性别的视角得以鲜明地突出。从上面的示意图里不难看出:由于女性的性伴侣人数普遍少于男性,因此她们更多地是处于性网络的边缘,而不是中心,也更少成为“桥梁人”。也就是说,如果艾滋病在某个性网络中传播开来,或者从另外一个网络传播进来,那么女性就会更多地成为被动的“终端受害者”。如果再把母婴传播考虑进来,那么女性所受到的伤害就是双重的。 从这个视角去看待“性服务小姐”就会发现:虽然表面上她们的性伴侣无比之多,似乎是传播艾滋病的罪魁祸首,但实际上她们也同其他女性差不多,也是处于性网络的次终端上,也更少能够成为“桥梁人群”。这才是她们真正的“社会属性”。通俗地说,如果每个嫖客都对她们专一,那么艾滋病就不可能跑出性产业参与者这个圈子。 这种现实,不能仅仅用“男人更花心”来解释。它表明: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体系不仅仅是“也反映在性方面”,更可能根本就是从性领域中建立与发展起来的。在性的社会网络中,一个男人控制了多个女人的性生活,也就控制了她们的生与育,控制了她们一生中最多的活动和最大的价值。这样的男人多到一定程度,整个网络就变成以男性为中心了。这样的网络多起来而且联结起来以后,各种为之服务的社会设置也就应运而生,疏而不漏、根深蒂固了。 第三,在解释个体行为方面,性的社会网络理论有3段通俗的表达:1.跟不同的人做爱,会有不同的方式;2.当你跟第二个人做爱的时候,你已经不是原来的你了;3.“性”不是你自己的,也不是你们两人的。反而是一做爱,你们就“上网”了。 这些似乎是纯粹性学的认识,其实原本就是来源于一般社会学的,只不过使用了更刺激的例证,因此这里不再赘述。 总而言之,上述这些新视角都在提示我们:在人类的其他社会活动中,是不是也可能存在类似的情况?如果仅仅由于诸多个体之间的某种相互行为,而不是由于所谓的“社会决定”,这些个体就组成了上述“性网络”那样的“网体”,并且以这样的“网体”存在于社会和参与社会;那么这种“网体”与我们所习惯使用的阶层、群体等概念之间,究竟有哪些异同、互动与结构?也许,以往我们所重视的、据以划分阶层或者群体的、个体所拥有的各种社会特征,其实只不过是他们在互相“结网”时的识别标签。一旦“结网”成功,他们其实就开始以“网体”为单位而存在而发生意义,那原来的标签(社会特征)反而被弱化或者变化了。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各个“网体”之间的“桥梁人群”又是什么样的人?他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地“搭桥铺路”…… 总之一句话:除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之外,人们能不能“结网而生”?或者说:社会网络究竟是一个人的工具,还是诸多个体的共同载体?在我们这样一个“出门靠朋友”的、“关系网”已经成为致富的首要资本的公领域,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整个中国社会。 2.对于婚姻的划分标准和概念体系,需要增加“性”的视角 以往,即使我们并不专门研究婚姻问题,可是一旦涉及,我们仍然普遍地和习惯地使用着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划分标准及其概念体系。 第一个方面是对于婚姻状况的分类。我们习惯于使用独身、未婚同居、初婚、再婚、多次婚、离婚、丧偶这样一系列似乎是基于个体生命历程实况的划分标准。第二个方面是用来判定性关系的道德性质的划分标准:婚内性关系、婚前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或者更加简化为:婚姻性关系和非婚性关系。 我国社会学大体上一直沿用这种“以婚姻为基础、以道德为准绳”的概念体系,很少研究它是否具有足够的社会真实性与学术合理性。我们常常是先依据概念去标定社会现象,然后再去调查和解释,结果研究出了许多与政府统计数字保持一致的成果。这既是一种“法条盲从”,也是一种“假数真算”,还是一种“精神自杀”。同时,由于这些概念往往被其他人大面积地引用,结果很多中国人仍然以为艾滋病的传播也是“以婚为界”。(注:例如,某份在北京各大学里广为散发的宣传材料,就堂而皇之地把“婚前同居”列为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之一;而一些婚姻社会学的专家却从来没有想到过:再婚也可能传播艾滋病。) 其实就性传播而言,艾滋病是十足的“文盲加法盲”。它既不承认我们的这些概念划分,也不尊重婚姻。它只看一个事实:你是与单个人有过性关系,还是与多个人有过?与单个人就不会性传播;与多人,则人数越多性传播的可能越大。也就是说,哪怕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再婚,性传播的可能也仍然大于虽然“越轨”但是只与单个人的未婚同居。同样,虽然“越轨”但是只与单个人的婚外性关系,性传播的可能也仍然小于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多次结婚。 艾滋病还有一个可能相当漫长的潜伏期。因此,与单人还是与多人这个问题,就不仅仅是“婚姻状况”所指的、现在进行时意义上的“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婚史”所指的、现在完成时意义上的“有过没有过”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曾经与多人有过性关系,那么现在的离婚和丧偶也并不能百分之百地成为对付艾滋病的挡箭牌。 因此,社会学对于婚姻相关问题的认识,应该在艾滋病时代里增加新的“性”的视角了。 首先,我们应该按照实体存在的性关系(而不是社会设定的合法婚姻)的概念和逻辑发展路线,建立“性伴侣”这个基础的与核心的概念——无论是否处于婚姻之中,无论是否合法,只要有过性生活,双方就互为“性伴侣”。这并非是要另起炉灶,而是要扩展我们的视角。例如,针对长期以来道德争论多而学术研究少的“婚外恋”现象,我们如果去研究一下社会是如何把“性伴侣”与“配偶”加以角色化和对立化的,当事人又是如何内化或者叛逆的,相信会有所裨益。进而,如果把这两个角色排列组合一下,也许我们就可以更宽广更深入地认识从“性交易”到“包二奶”,“傍大款”到“无性夫妻”这样一种系列现象,探讨其中的社会意义、功能与运行机制。再往前,如果我们充分强调了蕴含在“性伴侣”这个概念中的社会性别因子,就可以在涉及同性恋等处于少数地位的性关系时,绕过使用“婚姻”这个概念所产生的尴尬,得出新的认识。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单一性伴侣关系”与“多个性伴侣关系”这样的划分标准;而不是以往的“惟婚划界”。如是,我们才能发现非常多的非婚同居实际上与婚姻并无区别。才能使用关于婚姻的一般理论去解释它们,而不至于另外发明出一些奇谈怪论。如是,我们才能明白“一夫一妻制”这个惯用词汇在社会现实中的荒谬;(注:夫或妻,必法定者方可称之。若某人有多个性伴侣,但其中的法定的夫或妻却只有一个;另一人有性伴侣无数,却连一个法定的夫或妻也没有。他们违背“一夫一妻制”乎?)才能解释“性—爱情—婚姻”这个实体存在系统的社会化、社会运行与历史命运。 3.应该用个体的细小社会行为对理论进行证伪 按照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人总是在权衡了投入与产出之后才行动的。社会学则认为,原因远比这复杂和广阔得多。我们拥有文化脚本、社会结构、交换、互动等一大批成熟的理论。可是预防艾滋病的工作却总是遇到一些“小”问题。例如,国际上在推广“百分之百使用安全套(避孕套)”时,总是有些人没有达到百分之百,而且确实可以归结为种种小概率的、离散的、细微的主客观原因,诸如安全套的包装打不开、时间来不及等等。那么,社会学认为这些“小事”是不是社会行为,应该不应该、能不能运用社会学理论进行分析呢?尽管社会学不想也不能解释个体的100%的细小的社会行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去提高“解释率”的托辞。 反过来看,更重要的是艾滋病给我们带来了这样一个新视角:尽管社会学不一定非要深化和细化到行为学的地步,但是我们的一切宏大理论,都应该在个体的细小行为中进行证伪,否则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例如:某个防病意识极强的人,如果仅仅由于打不开而不使用安全套,那么文化脚本理论就必须补充或者修改,至少也应该把文化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加上诸多的、甚至是繁琐的前提条件;再如,无论我们运用哪种理论来解释性伴侣的行为,如果他们仅仅由于来不及而不使用安全套,那么我们所运用的那种理论就不得不在解释这种“例外”的过程中修正自己,而不应该靠马上换用另外一种理论来回避挑战。 总之,理论虽然常常在阐述着行为是什么,但是许许多多细小的社会行为却可以说明理论不是什么,至少也是不适用于什么。这对发展我们的理论实在是大好事。 4.在实证方法上,艾滋病推了我们一把 众所周知,艾滋病的性传播和吸毒传播都极度隐秘。尽管任何一本社会学教科书里都列举了齐全的社会调查方法,但是防病工作仍然觉得不解渴,仍然在向我们呼唤着:方法,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法! 对社会学来说,这恐怕还是一个视角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常常只是把各种调查方法并列,至多提倡“相结合”;另一方面,我们又常常陷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之争的思路里。 其实,要想实证地了解人的社会行为,恐怕只有3种方法:第一是“监测”,就是几乎一切自然科学所采用的那种方法论原则:通过实地的查验和计量来发现和确认行为;第二种方法是“证实”,就是司法界所采用的那种方法:使用证据来证明行为,哪怕没有现场监测也可以;第三种方法是“询问”,就是我们社会学最经常使用的方法:依据被调查者的主诉来确定行为。 无疑,这3种方法绝不是并列的,它们本身的真实程度就在递减,而不在于收集到的资料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即便使用了最好的量化问卷,只要采取的是第二种(证实)或第三种(询问)方法,所获得资料的真实程度,肯定仍然低于采取第一种方法(监测)所获得的、哪怕是定性的资料。因此,仅就社会行为的确定而言,我国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发展方向,既不是继续定性与定量之争,也不是仅仅平面地拼接多种方法,而是应该设法从询问走向证实,再走向监测。 好在艾滋病迫使一些研究者发明了高招,可以供我们借鉴。例如,性产业参与双方使用安全套的频率,是防病工作中至关重要的数据。在“询问”了多年却依然莫名其糊涂之后,有的研究者终于开始向“性服务小姐”收购使用过的安全套(Tabrizi et al.,2000),于是“询问”就走向了“证实”。再如,“小姐”每天平均的接客人次,也是至关重要的数据。有的研究者开始时是把“小姐”的主诉情况与“妈咪”(老鸨)进行核对,从“询问”走向“证实”;然后又观测和记录所有客人的进出情况,于是又走向“监测”(潘绥铭,1999:90-102)。 当然,仅仅研究行为远远不够,而大多数非行为的现象往往又无法监测,甚至无法像司法界那样加以证实。那么,就请在“询问”中高度地强调测谎,因为虽然一切测谎手段都不能使我们知道“真实”究竟是什么,但是至少可以让我们把虚假剔除出去。我们也就走在从“询问”到“证实”的半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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