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吸收和借鉴国外儿童福利方面的经验,我国孤残儿童养育实现了从单纯院舍养育到收养、家庭寄养、小家庭养育等多种模式的转变,并在此基础上努力构建“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骨干”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忽视现阶段我国儿童福利主要对象及其需求的特点,一味注重家庭寄养,淡化机构养育,给孤残儿童的特教、康复以及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坚持一切从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需求出发,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孤残儿童养育工作,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之路。 一、根据现阶段我国儿童福利的特点,科学处理家庭寄养与机构集中养育的关系 我们研究任何一项工作和制度,首先必须立足于其服务和规范的对象。认定我国儿童福利主要对象及其对福利服务需求的特点,是我们思考中国特色儿童福利服务模式及体系的前提。 长期以来我国儿童福利属于补缺型福利的范畴,其对象是孤儿,在实际工作中仅限于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其中绝大多数是无亲属可以监护抚养的残疾孤儿。2006年3月民政部等15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新时期儿童福利保障的范围,坚持把机构集中收养的孤儿、弃婴与社会上散居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相结合的原则,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呈逐步扩大趋势。但我们必须看到,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弃婴现象的客观存在,孤残儿童作为我们儿童福利服务主要对象在今后一定历史时期内不会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而对于新时期拓展的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客观上要求根据不同类型,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保障。同时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因地制宜地加以推进。 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儿童福利服务需求的特点,即在养育的基础上,对治疗、康复、特教等服务高度依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孤残儿童积极探索“养、治、教、康”相结合。近几年,民政部成功地开展了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这些都是适应社会进步,根据残疾孤儿的身心特点,采取的重大举措。在此基础上,《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于孤儿、弃婴实行生活保障与服务保障并重,针对孤儿、弃婴的需求,对其生活、教育、康复以及成年后就业、住房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作为儿童福利服务的终极目标。 现阶段我国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儿童福利虽有一定的共性,但更主要的是个性差异,其关键是对象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普惠制儿童福利,其福利服务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主体则主要为“问题家庭”的儿童,即由于家长自身存在问题难以承担监护职责,政府和社会组织介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问题儿童”,而其问题往往并非是身心残疾,而是不良的社会心理问题和行为方式。因此,其福利服务的需求也与我国具有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医疗、康复、特教等特殊服务的需求并不十分突出。这些差异最终是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程度,以及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的差异决定的。而正是由于这些差异,决定了在儿童福利养育模式乃至福利服务方面的不相一致,关键表现在对于家庭寄养和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取向方面。去年夏天,笔者与外交部条法司李参赞参加由一个国际组织在巴西召开的会议。在由该组织专家起草的关于无人照料儿童养育方面的文件中将家庭寄养的作用泛化,并明确提出禁止建立较长时期安置此类儿童的规模较大的机构。这类规定是明显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在我方陈述不同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只得由外交部李参赞联合印度等国情相同的几个国家向会议提交了共同声明。 我们赞成并正积极推行家庭寄养,但不能同意将家庭寄养绝对化,更不赞同否定机构集中养育的地位和作用。家庭寄养与机构集中养育相较,各有优势。如果说家庭寄养具有亲情化,能促进儿童的人格发育和身心发展,那后者在医疗、康复、特教方面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尤其对于身心残疾孤儿的健康成长极其关键。立足我国国情,根据儿童福利服务对象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养育模式,从而将家庭寄养与机构集中养育结合起来,才是我们的不二选择。 二、规范家庭寄养行为,促进家庭寄养健康发展 家庭寄养在我国可追溯到建国初期山西省大同市的乳娘村,但作为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残儿童的一种养育模式,则是在改革开放后与国际组织开展儿童福利合作项目时吸取国外的经验而逐步探索并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当时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缺乏亲情化的弊端,促进孤残儿童人格发育和健康成长。并且当时福利机构设施简陋,床位匮乏,编制不足,财政经费缺乏保障,采用家庭寄养也确是一些地方为解决儿童福利服务需求与供给严重矛盾而采取的现实措施。以2003年《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为标志,家庭寄养作为孤残儿童福利服务的一种养育模式正式确立。近年来,地方积极推行家庭寄养,涌现出一些好的典型,对于创新我国多样化的儿童养育模式,促进残疾儿童的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偏差,忽视了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一味追求家庭寄养,客观上使福利机构应有的康复、特教等方面的优势和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给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现实要求我们尽快制定《家庭寄养基本规范》,进一步明确规范家庭寄养行为的具体措施,兴利除弊,推动家庭寄养健康开展。如何规范家庭寄养?在一些主要方面,确需统一思想。 首先,要坚持一切为了孤残儿童的原则,根据孤残儿童身心特点,处理好与收养、小家庭养育、机构集中养育等的相互关系,把家庭寄养纳入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科学定位。克服片面追求家庭寄养率,坚决纠正个别福利机构一味将收养的孤残儿童(尤其是残疾孤儿)实行家庭寄养,而福利机构康复、特教设施闲置,工作人员服务功能淡化的现象。 二是在寄养儿童方面,由于残疾孤儿对福利机构康复、特教设施功能的高度依赖性,要制止对重度残疾孤儿的家庭寄养,轻度残疾孤儿家庭寄养也应严加控制。从一些地方的经验看,在家庭寄养基地建立相应条件的康复、特教等设施,具有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殊功能的条件下,残疾孤儿的家庭寄养才能具备相应的条件,残疾孤儿的身心发展才能得到保障。 三是在寄养家庭方面,选择具有爱心和一定经济条件的家庭。寄养家庭宜选定在离福利机构较近的区域,交通方便。每个家庭寄养的儿童数量要从严控制,克服少数地方把家庭寄养作为扶贫项目,选择偏僻的农村地区,一个家庭同时寄养数名儿童以提高寄养家庭积极性的做法。 四是要建立家庭寄养监督评估的规程,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和指导,以提高家庭寄养的质量,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规范家庭寄养,目前已具备了主客观条件,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对孤残儿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了特别的关爱,儿童福利事业经费投入、设施建设等方面正在日益得到重视,儿童福利机构各养育功能将得到加强;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对于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的问题,思想上重视,开始积极采取措施。如有的城市已准备撤销地处偏僻且缺乏特教、康复等条件的家庭寄养点,将孤残儿童重新安置回条件相对优越的儿童福利机构。有的儿童福利机构探索开展城区家庭寄养。家庭寄养作为一种儿童福利服务的养育模式,规范绝不是否定,而是为了促进其健康开展,充分发挥其功能。随着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家庭寄养的适用范围也将呈逐步扩大的趋势,终将打破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的界限,在解决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生活照料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认真实施“蓝天计划”,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 随着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儿童福利的服务内容以及保障对象范围的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扩大,在整个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当前,各级民政部门正在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并已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我们应抓住这一历史机遇,理清思路,根据儿童机构在整个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切实加强其功能建设。 一是集中养育功能。长期以来,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集中养育功能。但孤儿、弃婴的身心状况决定其不可能完全被收养和家庭寄养,儿童福利机构传统的集中收养功能始终存在,并且发挥着兜底作用。实施“蓝天计划”,一定的行政区域必须根据人口数量进行科学测算,确定适量的床位。这在客观上需要把家庭收养、家庭寄养与集中养育的床位数之间统筹考量和安排。同时,要看到,儿童福利机构是实施收养、家庭寄养的依托和载体,必要的床位对于实施收养、家庭寄养是不可或缺的。 二是康复、特教功能。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决定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等设施的重要性。“明天计划”的成功实施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为福利机构儿童残疾孤儿的手术治疗得到了长期的保证。但仅此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康复及与之相关的特教功能建设,以实现对于术后儿童要及时给予康复特教,巩固手术效果;对于不具备手术适应症的,及时进行康复、特教,提高其生理机能,促进其身心发展。为此,在实施“蓝天计划”工作中,要加强民政康复机构体系建设。浙江省民政厅建立有专门的孤残儿童康复中心,有的省依托省会城市儿童福利院设立省孤残儿童康复中心,并拟订在地(市)一级依托儿童福利院设立康复中心,形成体系,规范运作,这是一种积极的富有创新意义的探索。 三是技能培训功能。孤残儿童成年后的出路问题是长期困扰儿童福利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依托儿童福利院建立专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是一个很好的探索。这是一种工疗性质的机构,通过组织相应的劳动,达到锻炼身体功能,促进其身心康复的目的。最近,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在拟订设立工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同时,今年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就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指定生产产品以及产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这些都是有利的因素,各地在实施“蓝天计划”工作中,应总结和吸取青岛市经验,探索并走出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解决孤残儿童成年后安置问题的路子。 四是管理服务功能。随着大量社会上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困境儿童,逐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的范围,这就提出了管理、指导和服务的任务,客观上要求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能和任务。当前各地正深入贯彻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为了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城乡统筹,各地民政部门,特别是孤儿数量较多地区的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应建立孤儿服务管理指导中心,或委托福利机构,以此为基础,定期巡访孤儿的养育质量和生存状况,建立孤儿的成长记录和巡查档案,加强对家庭的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之,实施“蓝天计划”,既要注重传统的功能建设,又要与时俱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功能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及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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