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时间:2012-11-18浏览:308设置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 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

2. 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二、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3. 对负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4. 视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船业资金”。

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

5. 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捕野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至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 从事农、林、牧、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四、提供培训指导服务

8.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与培训补贴。

9. 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

10.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11.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崽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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