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有一个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结合实验教学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1、安全工作范围,包括防火、防爆、防盗、防水、防中毒及防触电等。
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实行单独或隔离存放,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观察与检查;使用时要原理高温物体或明火,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3、对于电源线、配电盘与用电器,要做到定期检查,电炉、干燥箱等高功率电器使用时要按章操作,使用者不得远离。
4、对于剧毒品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剧毒物品的管理实行实验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2)、使用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计划、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到化学试剂仓库按计划领取,并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3)、剧毒物品要单独严格保管,不得随处乱放,以防丢失;
(4)、使用者应到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处领取,并履行领取登记制度;
(5)、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注意面部与手部的安全防护措施;
(6)、使用后剩余部分应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保管,或由后者交化学试剂仓库集中保管。
5、实验室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电源、水龙头与门窗等。
6、实验室需配备适量的消防设备,实验室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
7、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定期集中检查与不定期经常性检查相结合,检查情况应有专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