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者:程轲发布时间:2018-11-20浏览次数:449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帐、物管理工作,并落实到人,更换使用人应办理登记卡手续。

二、器材出借应办理手续,限期归还。实验室间借用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中心”以外单位借用由“中心”主任审批。实验用各种器材不得借给个人私用。

三、由于管理不善、保管不严、违反操作规定、私自借用和拆装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窃或损坏,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0%-80%赔偿。

四、赔偿审批权限及处理:

1、损失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和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审批,二万元以上者应经主管校长审批。

2、赔偿金额确定后,责任者应到财务处交款,凭收据办理校长手续。未办完手续者不得离校。

3、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损失者,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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