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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0-10-30浏览次数: 402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为了推动研究所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加强本所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1.本所所管理的研究项目主要包括:

(1)获得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科技厅等社会科学及软科学基金项目等资助的项


目、国际合作项目。

(2)横向协作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开发项目;

(3)学校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本研究所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4)利用结余课题经费开展自选的科研项目。

2.本条例对第(1)、(2)类项目进行组织与实施管理。学校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按照

校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办理。

3.各类项目的申报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或办法)进行。

4.鼓励和支持研究所申报重大理论和应用研究项目。

5.申报研究项目的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2)研究内容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有较强的研究基础和一定的资料积累,研究计划详细明确;

4)课题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及条件;

5)申请各类项目时,申请人应按照申报书或合同书的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

6)鼓励青年学者申报研究项目。

6.项目一经批准,应按规定及时填报用款计划和制订工作方案,上报学校和本所有关管理部门。

7.本研究基地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和研究所、学校三级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

工作负主要责任;研究所对项目的实施负有检查监督责任,并保证项目研究所需的人力、物力

和时间等条件;学校科研处负责全面的管理和目标调控,与研究所共同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

结题工作。

8.项目确立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整研究内容,

终止项目研究或项目负责人变动等特殊情况,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专门报告,报研

究所及校科研处审查,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9.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参见学校和本所的《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10.项目在进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填写项目研究进度的书面报告,经研究所初审,

科研处审查或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11.项目结题后,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报告表”,

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研究所、科研处、财务处审查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12.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评估、鉴定、推广和评奖,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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