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基金
NSFC
师大国资〔201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消防安保、安全设施管理、涉密安全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实验室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形成良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由学校、学院(室、中心)、实验室构成。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任组长,其他相关副校长任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和各学院(单位)等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科技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等。
第七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安全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检查和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活动;
(五)负责全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及射线装置安全的测评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的职责。
(一)保卫处主要负责实验室防火、防盗(危险化学品、射线类装置、病原微生物等)的工作;开展消防、安防宣传教育;组织处置实验室突发事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
(二)科技处主要负责科研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做好科研类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安全工作。
(三)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定期检查实验楼基础设施安全(包括供水、供电、供暖、排水排污、通风、楼顶屋面防水、楼体外墙安全等),审查和规范实验室(楼)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等。
(四)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培养方案中须设置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在实验教学中加强实验操作规程教育。
第九条各学院(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机构,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和专业规程;
(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要求、进展等信息。
第十条各学院(室、中心)下属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实验场所具体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应急预案;
(二)落实实验室内务管理工作;
(三)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配合做好实验室检查整改、信息上报及其它和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五)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实验用房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的台帐(含设备、试剂药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搞好卫生和安全工作,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研究生指导教师为其所主持的科研项目科研实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所有新进实验室工作的师生需事先了解实验室安全知识、管理制度、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防溢水、防环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校有关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宣传实验室安全方面相关知识,引导师生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等安全观念;宣传安全逃生自救和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等相关知识,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讲课、讲座、参观等培训形式,还可以通过举办消防演练、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印制安全手册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各学院(室、中心)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
各学院(室、中心)在新生、新引进的教职员工中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对使用特殊仪器设备、在实验室重点部位或高危岗位工作和学习的学生与教工要进行重点教育,执行准入制度,要通过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测试才能获准使用仪器设备或实验室。
第四章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审核及报备制度:
(一)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要对涉及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要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设与改造实验室项目的安全审核报备制度。
对于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审核制度,加强实验室使用者、设计者和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方可投入使用。
审核单位须有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参加。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学院(单位)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特别要加强对气体钢瓶、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等的管理;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施采购、审批、领取使用、清理销库等工作的闭环管理。要遵照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防护装备,规范使用和处置程序。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须严格安全措施,严格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按要求收集,由学校统一联系有资质的社会单位处置。
第二十一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规章,并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辐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规范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备案、采购、保管、使用、报废处置等闭环管理。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要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相关实验室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管理、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对实验动物尸体、器官组织及其他废弃物应统一科学销毁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由有资质的社会专业单位处置。
第二十三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科学规范地进行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随意将实验室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
(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三)实验室废弃物实行按类存放、无害化处理、包装、贴上相应的废弃物标识后,存入学校指定的废弃物存放处。由学校统一交由有资质的社会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及操作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落实专人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保养维护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确保接地安全;对于超期服役并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贮存管理,对于超过检验期的钢瓶等压力容器应及时退库,及时送检。易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钢瓶必须安放在符合存储条件的场所中。
(三)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科研工作。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需实行持证上岗。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保:
(一)落实安全责任。各学院(部)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保持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实验设备器材要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
(四)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走廊及消防通道堆放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加强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严禁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电源开关箱内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六)爱护实验室的水、气等设施。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七)建立实验室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人员应树立牢固的自我保护及防盗意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二十六条安全设施管理:
各学院(室、中心)要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安全隐患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文件,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保密建议。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各学院(室、中心)实验室进行抽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以适当形式通知学院(室、中心)进行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裁定,由学校处理。
第三十条各学院(室、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以定期检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组织好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全院(室、中心)范围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学院(室、中心)必须及时进行梳理,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实验室应制定安全自查制度,保证每周对本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自查,排除各类实验安全隐患。各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核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是否与台账一致,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水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现象等,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隐患,各学院(室、中心)、各实验室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相关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上级管理单位,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四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置意见和整改报告一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十五条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有维护实验室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学院(室、中心)应设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自身实验室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公开学院(室、中心)及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为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采取自救、互救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必要时,根据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拨打110、120 或 119 求助,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提交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任何事故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考核
第四十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室、中心)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学生实验安全方面的情况与其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情况;能否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补救实验室安全漏洞;发生事故时应急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成绩优秀或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的实验室,学校有权停止其实验活动,限期要求其落实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学院(室、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