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新科【
2010】13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我局制定了《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0年
3月6日
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对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实验室旨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省和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做好技术储备,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推动原始性创新。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有重点、有步骤地认定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市科研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科研实验基地、高级科研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及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侧重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新技术探索。鼓励上述单位间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国家、省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并根据发展需要延伸到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重点解决相关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相关行业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持优势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科技经济综合优势。
2、引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科学研究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使之成为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重要力量。
3、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
1、在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上,应注重创新,寻求突破,力争进入国内学科前沿。其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或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且具有引用价值。
2、在新技术领域探索和应用与开发研究上,要面向经济建设,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有明确近、中期目标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具有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在若干优势领域上具有重要进展,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不低于
70%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培养、稳定和吸引相结合,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培养出优秀学术带头人,逐步成为相关专业的人才中心。同时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4、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我市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市科技局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研究及实验、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科研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实验室评审专家组,为实验室的认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实验室认定项目计划,并进行运行中的考核评估、工作检查以及总结交流;支持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2、实验室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室的认定方针、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市科技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对实验室的运行考评工作。
3、依托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年度目标任务;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提出科研计划并向市科技局报送,组织对已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实施;组织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制定人才引进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实验室提供行政、后勤等保障,制定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八条
凡符合我市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省和市的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学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属市优先发展的学术和技术领域。
2、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拥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管理科学的团结的领导班子。
3、基本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科研任务等方面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4、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5、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总体规划,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实验室项目计划。
1、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实验室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新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并向市科技局申报。
2、市科技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
3、评审通过的项目,依托单位填报《新乡市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批下达后,正式授予“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条
市科技局将对实验室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中止项目经费或撤消立项。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人,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
3年,可连任。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依托单位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一般由
5-7名市内外著名专家组成,其中本实验室的固定专家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市大型仪器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对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并采取措施稳定科技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人数的二分之一。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实验室科研项目可以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五章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考评小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水平,特别是对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所作贡献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有突出成绩,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在运行补贴费上给予奖励性分配;市科技局积极择优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统计结果半年报送一次,分别于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报送市科技局,作为年度目标任务检查、实验室运行补贴分配的定量考核评估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6c70e35f-e6ca-46b2-b83d-9b4abfd0289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