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0-29     访问次数: 294

中青办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推进青少年工作和专业化社会工作的有机结合,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青少年的根本利益,2007年,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与原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7〕4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下发后,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经过对各地上报材料的认真审核,并经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13个城市(城区)为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共青团综合协调的作用,加强与综治、民政、人事部门的联系,共同指导试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配套制度,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建立党政主导、社会化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2.把握方向,突出重点。要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着力点,以青少年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为切入点,使试点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当、效果明显。大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升志愿者的专业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使志愿者队伍成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强有力的辅助力量。
  3.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试点地区团委要按照试点目标统筹规划、求真务实、稳步推进,在今年7月之前成立社工机构并完成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的招聘,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实际效果来评价、检验工作。
  4.总结经验,扩大宣传。各试点地区团委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炼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地方特点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模式。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逐步形成党政重视、群众认可、青少年接受、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附件: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8年4月17日

  附件:

  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
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市北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青岛市
江苏省无锡市
福建省福州市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湖北省武汉市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四川省成都市
陕西省宝鸡市


主题词:权益青少年事务试点城市(城区)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8年4月25日印发




(源自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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