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少年司法制度:重在保护和教育

发布时间: 2010-10-29     访问次数: 235

法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社会对未成年人应尽可能保护、教育的认识基础上。自1945年法国通过《关于少年犯罪的法令》以来,其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迄今已形成主要的两套体系: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置。

少年法官:主导司法保护

所谓“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是指那些肉体或精神方面存在危险或困难,因缺乏关照或必要的教育而无法保证其健康、安全或良好品行的少年。所有知晓有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本人)存在的人都可以向司法机构申请对这些少年进行妥当的司法救助和保护。法国专事少年司法职责的司法机构主要有少年法庭、青少年司法保护服务所等。而少年法官是法国少年司法体系中的核心人物,其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一些家庭、教育、品格情况社会调查后有权委托青少年司法保护所等社会司法辅助机构对该少年本人或其家庭进行教育救助等举措。这种司法保护根据少年本人申请或少年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延续到该少年年满21岁(法国法律规定18岁即成年)。

特别程序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国刑事法律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设置了特殊的规定。如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由特别法院而不是普通法院管辖。对未成年罪犯,只在特殊情况下处以刑罚。刑罚只适用于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10岁以上不满13岁的未成年人,只可以采取教育措施或处以教育性惩罚。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年龄在刑事诉讼中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特别程序性措施。在所有的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应该由律师陪同参与。

法国刑法把犯罪行为按严重程度划分为三类:违警罪(其又具体分为五级)、轻罪和重罪。总体而言这三类犯罪分别由违警法庭、轻罪法庭和重罪法庭管辖。未成年人触犯这三类犯罪的,根据罪名和被告人年龄的不同,又分别由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未成年人犯一至四级的违警罪,与一般成年犯无异,由违警法庭审理。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最严重的违警罪案件(即第五级违警罪)和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轻罪案件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岁的少年所犯的重罪案件。

少年重罪法庭则对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重罪案件进行审理。少年法庭由一名主持案件的少年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制取决于少年法官。如果他认为对未成年罪犯采取简单的教育措施已足够,他就自行审理。反之,如果其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罪犯处以刑罚或由特别机构安置的措施,他就召集陪审员通过合议程序以少年法庭的名义审理。

少年重罪法庭的审判形式为由一名上诉法院的法官和受指定的该法院辖区内的两名少年庭法官和九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诉职责由上诉法院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承担。如果案件中牵连有成年人,法庭有权对其进行审理。在庭审程序前,负责少年案件的检察官对警察机关移交的未成年人违法事件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足以继续追究或有法定免予追究的理由,可以作出归档不起诉的决定。若检察官认为认定犯罪的要素已充分具备,其可以将案件交由少年法官或少年法庭要求直接审判。在不起诉和追诉之外,检察官还可以对某些犯罪性质轻微、其年龄、家庭、教育、个性情况适宜挽救防止重新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采取追诉替代措施,例如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教育优先原则

少年法官、少年法庭、少年重罪法庭对被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的决定有教育措施、教育性处罚和刑罚。优先采取教育措施是所有未成年犯罪审判机构都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这些措施包括训诫、责令管教、赔偿受害人损失、自由管制、司法保护等。教育性处罚是一种性质介于教育措施和刑罚之间的新型处罚未成年罪犯的方式。其具体方式有强制未成年罪犯参加旨在树立加强其融入社会意识的公民培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帮助、赔偿受害人等。教育性处罚只能由少年法庭或少年重罪法庭作出决定,其不能和教育措施或刑罚并处。法庭可以在一个判决中作出一个或多个教育性处罚。这些处罚大多由法庭指定的青少年教育机构监督实施。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刑罚主要有:罚金刑、强制公益劳动刑、监禁刑。罚金刑最高不能超过7500欧元。强制公益劳动刑是监禁刑的一种替代刑种。法庭只能在征得16岁至18岁间的未成年罪犯本人的同意下才能判决这种刑罚,其内容是判令该未成年人为社会义务劳动一段时间(40小时至240小时)以达到惩罚的目的。监禁刑又可分为实际监禁刑、附缓刑的监禁刑、附考验期缓刑的监禁刑。实际监禁刑在实践中运用极少。







(源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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