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0-10-30     访问次数: 202

  为保障研究中心的科研工作有效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1.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中心购置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刻录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投影仪及上述仪器设备的配套设施,或由学校直接调拨,其所有权归中心所有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要结合中心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购置仪器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经中心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3.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及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因管理不当造成仪器设置损坏、丢失,由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4.中心仪器设备是为科研项目而配置,凡承担科研项目的人员,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均有使用权。使用仪器设备时必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未经允许不得动用仪器设备。

  5.中心仪器设备严禁外借或转让。报废仪器设备需经有关领导或专家认定。

  6.故意破坏或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解释权归betway官方app 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