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开展三农法律问题研究及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的应用,以推动我中心的发展,适应三农经济发展与法治研究事业需要,不断实现三农法律问题研究的创新。
第二条学委会成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分析能力,直接从事三农法律问题研究工作,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原则上需有高级职称。
(二)尊重科学,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为中心的学术、科研活动服务。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策划并组织开展理论的研究;
(二)编制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组织科研课题的立项、中期检查、终期结题及评审;
(四)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五)推广科研成果;
(六)开展中心优秀论文、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
(七)组织中心人员参加各种科研项目申请、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四条中心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征求主管主任意见后报学会秘书处列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至7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由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按比例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与变更按中心章程办理,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认定。
第六条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二)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覆盖中心不同业务科(所),兼顾各专业代表性及当前三农法律问题研究重点。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临时性的课题评审、评选专家组,讨论重大学术及处理相关事宜。专家组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课题申请人原则上不应成为专家组成员。
第八条课题评审、评选专家组专家的确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报主管主任审定。
第九条课题评审、评选一般采用专家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学术委员会汇总后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研究课题的评定、资助项目及金额的确定、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各项结果应通过学会文件或通知、中心网页等不同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