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研究所所长封安波博士在《法律科学》第4期发表文章——《“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证据裁判主义审视》。
文章认为: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审视下,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表述的从重处罚之量刑意见,存在着两个证据裁判悖论:一是它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二是它紊乱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在证据裁判程序的角色;同时,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和法官皆有相应的控诉证据和裁判证据模式,即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零口供)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两种(控诉或裁判)证据模式。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进行从重处罚是不应当的,也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