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以综合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时间:2018-10-27浏览:635设置

农村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点很多,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为提高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中央制定并颁布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了农村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重要路径。当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作为破解“三农”难题的重要抓手,最大限度释放农村各项改革的综合效应,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新动力。

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要处理好集体与成员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方面的权利关系,创新农村土地产权体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要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要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以“三权分置”作为基本遵循,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为基础,允许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土地承包者和实际经营者都能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将有利于提高农业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保持活力。

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集体资产分为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把集体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给集体成员,不但不会削弱集体经济,而且能够使农民直接参与管理,使集体和成员之间建立起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有利于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凝聚力。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深刻变化,各种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不断涌现。必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其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充分考虑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适度规模经营的标准,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使适度规模经营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形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组织,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培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吸引年轻人务农,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使其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

三、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农业支持保护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由于我国农业发展底子薄,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欠账多,目前的农业支持保护力度还不能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必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以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加快形成覆盖全面、指向明确、重点突出、措施配套、操作简便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健全农业农村投入持续增长机制。继续把“三农”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优化补贴支持方向,提高农业补贴效能。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多层级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加大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尽快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技术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

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加快构建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处理好政府支持保护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系。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与保护农民利益并重,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办法,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搞活市场流通,增强市场活力。

四、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必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确保农村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近年来,作为公共资源核心部分的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扩大,已基本改变了“农民的事农民自己办”的格局。但相对城市而言,公共资源对农村的覆盖范围和支持力度还不够,不能满足农业农村发展对各种公共产品的实际需要,城乡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仍存在很大差距。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必须坚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减弱、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不松劲,在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投入的力度上保持好势头,将更多公共资源配置到农村。要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快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农村形成良性发展机制,让农村的产业留住人,让农村的环境留住人,让留在农村的人口能够安居乐业。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城镇化进程仍然滞后,特别是目前统计的城镇常住人口中,农民工难以真正实现定居成为市民。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多措并举。一是落户转市民沉淀一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合理设置城市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二是常住均服务稳定一批。实施居住证制度,对暂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没有落户意愿又有常住需求的农业转移人口,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三是就近促转移消化一批。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大力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五、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农村社会关系快速分化和重新组合,组织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农民的竞争意识、开放意识、民主参与意识增强,价值取向和追求日趋多元化;政府管理越来越开放透明,影响农村稳定的因素更加复杂;农村人口社会流动性越来越强,农业副业化、农村老龄化、村庄空心化越来越明显。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使我国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必须坚持党政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协同,围绕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发挥好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夯实党在农村基层执政的组织基础。必须破除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陈旧观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发展思想,切实把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发挥好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作者: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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