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农业农村部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

时间:2021-04-26浏览:217设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精神,201810月农业农村部启动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先后确定2158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继续强化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加强示范引领,创新机制方法,优化政策扶持,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指导服务,以优示范,由点到面,探索整县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农民合作社基本原则,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着力在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复制、能推广、服水土的范例经验。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传统的差异,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支持发展合力。 


(三)主要目标 


试点地区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成员凝聚力和参与度不断提高,内在素质和外在能力显著增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快发展,再组织化水平大幅提升;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全面展开,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二、任务内容 


主要包括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3项任务。 


(一)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1.强化规范建设,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探索在农民合作社内部推进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农民合作社应用财务管理软件、数字化治理平台,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2.拓展业务范围,发展乡村产业。支持粮食类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资源禀赋,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民合作社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积极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发展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农民合作社依法向从事相关产业的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 


3.丰富出资方式,扩大货币出资面。积极引导全体成员以货币出资入社,增强成员对社内事务的关注度、参与度。挖掘资源要素价值。鼓励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周边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允许将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关产业,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4.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二)促进联合与合作 


5.推进区域性联合。鼓励同区域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协调域内产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鼓励同区域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业务合作。 


6.推进行业性联合。鼓励同行业或相关产业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做大做强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形成规模优势,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市场话语权。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采取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 


7.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统一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8.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出台促进县域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9.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10.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在继续从基层农经队伍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基础上,积极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管理机制,采取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社会荣誉赋予、辅导员认定等激励制度,激发辅导员内生动力,健全监督机制,规范辅导工作。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11.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鼓励探索创新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方式,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类主体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服务,强化监督管理。 


12.深化社企对接。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鼓励推动中国邮政、中化、中粮、滴滴出行、阿里巴巴等企业服务对接农民合作社发展需求,共同打造种植养殖技术、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推广应用中国邮政惠农合作应用程序和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


13.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二)试点申报条件。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


2.试点地方人民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3.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三)试点方案编制。拟申报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1),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 


(四)试点单位确定。2021年拟新增24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承担试点的意愿,制定了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详见附件2)。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1331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农业农村部在审核各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正式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保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政策保障,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在试点地区集中投入,形成政策支持合力。 


(二)加强工作指导。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支持,对试点方案编写和试点组织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试点单位逐项落实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任务,研究制定支持推进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试点经验在辖区内率先推广。 


(三)加强信息报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于20226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中期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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