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5-24浏览次数:186

为了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包括分实验室、仪器室、工作室和办公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在每个实验室醒目位置标明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督促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的废纸及易燃物品。

二、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操作,不能随便拆卸。安装调试均由专人负责,以免影响精密度或损坏仪器。

三、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餐,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及仓库、办公室,更不得留客住宿。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我校实验室加工、协作调试和实验,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或经办人陪同,不得由外单位人员自行出入。

四、非工作需要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和空调,使用电炉和空调等电器时,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

五、增强环保意识,凡属有害气体、污物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按要求和规程安装通风、排风设施,设置污物分类收集处理装置或系统。须配备劳保用品的必须按规定配备,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

七、每天做完实验后进行清扫整理,保持实验室的清洁整齐,仪器设备要布局合理,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八、实验室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不得隐瞒,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尽快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必须写出事故报告,递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接受处理。

九、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制度要求,订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安全手册。存放和使用易燃品、易爆品、带有细菌、火种、腐蚀性的物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定(另见有关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十、学校将对各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并采取奖罚措施。对安全制度执行得好的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必要时,应责令其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院系单位实验室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年终综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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