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9-27 11:41:29 浏览次数:535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水电暖和房舍等设施维护维修工作,保障公共设施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提高后勤保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办公室代表学院行使公共维修管理职能,负责学院公共设施维修、改造及新建工程的规划、论证、招标、派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经费审核。

二、公共维修范围:包括生命科学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水、电、暖、门窗等。

三、维修程序:维修申请人(各科室、各团队负责人)将维修项目报学院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院办公室派工,填写正式派工单。维修完成后,由申请人或指派专人验收并在派工单上签署意见,然后交到院办公室汇总。下班时间发生的急修项目,可直接到维修公司报修,施工完毕由维修申请人验收签字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维修权限:公费维修及新建项目200元以下的由学院办公室安排;200-1000元的维修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事先征得院长或党政联席会同意。自费维修、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无论公费还是自费维修或新建的项目,凡涉及学院规划、建筑结构、水电管网及绿化布局的,须经学院办公室会同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论证;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大额工程由学院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招标小组进行招标,招标程序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七、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

1.学院办公室代表学院对维修、改造和小型新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施工单位须按合同、派工单、书面通知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严格遵守国家施工规范,不得偷工减料或拖延工期,更不允许使用伪劣材料。否则,将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学院办公室及报修部门的监督。发现质量问题时,学院办公室可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形式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单项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学院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学院办公室接到验收报告一周内组织验收,提出整改意见。

八、工程款审核与结算

1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施工单位按月集中报学院办公室汇总,当月完工的项目在次月10日前完成报审工作,迟报、漏报的,学院办公室不再接收。报审时须提供项目施工审批资料(合同:派工单、书面通知);学院办公室汇总后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工程结束,应将完整的决算书和施工资料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并经学院领导组织办公室等部门验收签字后,报审计处审计,通过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九、涉及学院规划、建筑结构、水电管网、治安及消防的维修及新建项目,在验收竣工后,学院办公室应将全部材料存档备查。

十、本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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