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院实验室各类安全档案、资料和台账按要求归档、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各类活动的记录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记录、资料保存不得少于10年。
3、生物实验室安全记录、台账应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安全告知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制度、实验室应急管理制度、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特种设备专项管理制度、实验室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实验室安全例会制度、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制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实验室安全档案及台帐管理制度、实验室涉及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仪器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的规定、消防、应急设施管理制度、生物、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生物安全检查记录、、事故报告、分析处理记录、废物处置记录、实验记录、菌(毒)种和样本收集、运输、保存、领用、销毁等记录、生物危害评估记录、生物安全柜现场检测记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记录等。
4、安全资料要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并进行科学分类。
5、实验室安全资料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6、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有关档案资料者,均按照学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7、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记录,应通过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讨论、鉴定,批准是否实施销毁,销毁应至少两人实施,做好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