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院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学院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院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确定一名保密员。领导小组负责本科室保密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学院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及学院“内部事项”。
第七条国家和学校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和学校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八条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绝密级和机密级事项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九条国家和学校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科室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在拟稿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事项”时,拟稿人应在报告上标出密级、保密期限或“内部”字样,确保签发、打印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底稿按拟稿时提出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校内人员在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活动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十六条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涉密计算机禁止联入国际互联网络。
第十七条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作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2010年10月2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商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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