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党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按照省委组织部和校党委组织部的工作部署,院党总支决定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整治党员不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党费。
二、方法步骤
(一)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自查
党支部要对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的工资收入情况、交纳党费情况,逐人逐月进行核查、比对,准确计算应缴党费金额,帮助党员搞清楚自己是否存在欠缴、少缴的现象。
2008年4月—2009年12月,每位党员的工资结构和数额状况可以到院总支办公室进行查询,并回顾以往党费缴纳情况。
2010年1月—2016年11月,每位党员的工资结构和数额可以通过校《财务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并回顾以往党费缴纳情况。
部分党员2008年4月—2016年6月党费缴纳情况已从原负责人处得知,具体缴费情况可以到院总支办公室或各支部查询。
党支部要认真查找党员交纳党费存根或凭证,为党员提供真实数据。
(二)党费收缴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基数计算交纳党费数额。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党员党费缴纳基数和标准如下:
1.党费缴纳基数
2008年至2011年,交纳党费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岗位补贴、房补、能源补、适当补贴之和减去税款计算。
2012年至2013年,交纳党费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减去税款、公积金、失业金、养老金之和计算。
2014年,交纳党费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绩效工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之和,减去税款、公积金、失业金、养老金之和计算。
2015年,交纳党费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绩效工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之和,减去税款、公积金、失业金、养老金之和计算。
2016年,交纳党费的基数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之和,减去税款、公积金、失业金、养老金之和计算。
2.党员交纳党费比例
(1)在职教工党员,每月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其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相关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补缴、上缴党费
每位党员按照党费缴纳基数和标准核算党费欠缴、少缴情况,并填写《2008—2016年党员缴纳党费情况登记表》。
各支部根据党员自查情况,收缴2008年4月—2016年11月党员欠缴、少缴的党费。
各支部对收缴的党费进行汇总,并填写《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和整改情况统计表》。
11月22日前各支部将补缴的党费以现金或者交到支付宝账号13525046383(姓名:王一平)。
(四)总结巩固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成果
各支部要对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断巩固专项整改成果,提高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从2016年12月开始,每位党员自觉按照本人每月工资情况、依据相应标准交纳党费。今后如有工资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自觉、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三、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工作
各支部要认真组织、督促指导,搞好自查整改工作。
(二)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各支部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党员充分认识到,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确保自查整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三)建立完善党费制度
各支部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党员要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
附件:1、马克思主义学院2008—2016年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
2、马克思主义学院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和整改情况统计表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