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各方面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总成绩计算公式为:品德分+学业分+文体分+附加项得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依据本条例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活动、毕业鉴定及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分年级、分专业进行实施,一学期一总结,一学年一总评。
第五条:在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综合素质测评资格、取消参评奖助学金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严重者上报学校。
二、分则
第一部分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占综合素质测评的20%)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七个小项。每小项最高分可计10分,最低可计0分。
1.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2.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热爱所学专业,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等现象。
5.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组织、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6.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不打架斗殴,不赌博,谦虚谨慎,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作息;讲究卫生。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最高为40分,包括以下各小项,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
×40 |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
1.凡被评为校级、院级文明宿舍、标兵宿舍、先进宿舍,该宿舍每人加6、3分,宿管评定的先进宿舍每人加1分。
2.凡被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因先进事迹提出表彰或表扬者,经核实后由年级辅导员酌情加2—6分。
3.对校、院、班等各级各类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有关单位采纳者,经核实后由年级辅导员酌情加2—6分。
4.在大型活动中做志愿者,省、市级加3-5分/次,校级加2分/人次;参与学院体力劳动者加1分/人次(累计不超过6分)。
5.代表学院参与学校的集体活动、会议、讲座,每人次加0.5分。
6.协助办宣传板者每人次加0.5分,参与拉赞助者每人次加0.5分,化妆组每人每参加一次活动加0.5分、礼仪队成员、国旗护卫队成员每参与一次活动加0.5分,出主持一次加0.5分,上限均为3分。
7.学生干部参加自己部室发起或者组织的活动,不加分;在活动中获奖者,加分不变。
8.在宣传部分,凡在运动会期间加油稿件被采用者每人加1分,军训心得被采用者每人加2分,活力支部稿件被采纳者每人2分,《河南师大报》上发表的文学稿件千字以内的每篇加1分,千字以上的每篇加2分。校外发文学稿或宣传稿凭采稿通知单或原件,市、县级加3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5分,发表网文每一部加4分。
师大首页发表新闻稿件加2分/篇(累计不超过6分);
蓝天网、青春在线发表新闻稿件加0.5分/篇(累计不超过5分);
9.凡参加《学生手册》及格且表现优秀者,加3-5分。
10.凡被选拔进入未来学院(无不良表现),担任班委者加3分/人,不担任班委者加4分/人。
12.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荣誉加10/人,省级模范学生干部、省级文明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等省级荣誉加8分/人,新乡市优秀大学生、新乡市文明学生等市级荣誉加6分/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五四奖章、十佳团干、十佳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文明学生等校级荣誉加4分/人。
13.社会实践
(1)凡参加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者,每个系列的实践活动加2分/人,提交调查报告者经审核额外加0.5-2分/人(注:累计不超过5分;如果中途退出社会实践活动,酌情加分);
(2)凡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者,加1-2分/人次,提交报告者经审核额外加0.5-2分/人(注:累计不超过5分;如果中途退出社会实践活动,酌情加分);
(3)自己寻找的社会实践(与专业相关)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加1分,提交报告者经审核额外加0.5-2分(注:累计不超过3分);
(4)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6分/人,先进团队加3分/人;
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5分/人,先进团队加2分/人;
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4分/人,先进团队加1分/人;
注:同时获得省级、市级和校级先进个人及先进团队者就高加分;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不重复加分。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在品德行为表现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包括下列各小项。
1.违法违纪,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者,视其情节轻重扣40-60分。
2.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义务劳动和其他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中,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人扣2分;迟到或早退者每人扣1分。
3.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和《学生手册》抽查测验不及格者,每人扣5分。
4.违反基础文明教育有关规定,被有关单位、人员查处者,每人扣2分。
5.凡宿舍脏、乱、差,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该宿舍成员每人扣3分或2分,宿舍长和责任人加扣1分。
6.违反校级、校规,受到校、院通报批评者扣5分、3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分别扣10、15、20、30分(违反党纪、团纪者参考执行)。
7.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每人扣15分。
8.每学期请假不得超过5次,超过者每节课请假一次扣0.5分。
9.上课迟到、早退者每人次扣0.5分,旷课者每节课扣1分。
10.年级会未请假缺席者,每人扣2分,迟到、早退每人扣1分。
第二部分 学业技能测评(占综合测评的65%)
第九条: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条:学业基本分的计算方法:
本人学分绩点 |
×60 |
所在班级最高学分绩点 |
备注:学分绩点以本人在本学年考试中教务处公布的学分绩点为准。
第十一条:学业表现附加分最高为5分,包括以下各项。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
×5 |
年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
1.英语四六级考试以425分为线,凡英语四级考试第一次通过者加10分,第二次通过者加8分,依此类推;凡英语六级考试第一次通过者加15分,第二次通过者加10分,依此类推。
2.凡通过国家英语口语考试者加5分。
3.积极参加班内组织的英语学习活动每次加1分,在校内有关学习竞赛中获奖者加2分。
4.凡参加与专业相关等级考试,如获得国家计算机二级、普通话测验二甲及以上者,每项加5分。
5.凡参加各级科研活动或各种专业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根据获奖情况及级别按以下标准加分(若论文是集体创作,则所加分值由集体平均分配):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参加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省 级 |
15 |
12 |
10 |
8 |
6 |
市 级 |
10 |
8 |
6 |
5 |
4 |
校 级 |
8 |
6 |
5 |
4 |
3 |
院 级 |
5 |
4 |
3 |
2.5 |
2 |
(如果仅在校内选拔而未进入高一级竞赛者,按校级比赛的相应等级奖励加分。)
第十二条:学业技能表现的扣分在学业技能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包括以下小项:
1.期末考试不及格者,按该科学分数的三倍扣除相应分数,补考不过再扣5分/科。
2.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者,每次扣1分。
3.学习态度不端正、被任课老师点名批评的由年级辅导员扣除3-5分。
第三部分 文体身心素质测评(占综合测评的15%)
第十三条:文体表现分为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四条:文体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
1.凡长期坚持体育达标训练、出早操等体育锻炼,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娱活动,身体素质优良、体育课考试、考查成绩优秀者(90分),记50分。
2.凡坚持体育达标训练、出早操,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娱活动,身体素质好,体育课考试、考查良好者(80分),记45分。
3.凡坚持体育达标训练、出早操,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娱活动,身体素质好,体育课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60分),记40分。
第十五条:文体表现的附加分最高为50分,包括以下小项,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
×50 |
年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
1.个人参加校、院体育、文艺演出或演讲赛等活动中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参加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省 级 |
15 |
12 |
10 |
8 |
6 |
市 级 |
10 |
8 |
6 |
5 |
4 |
校 级 |
8 |
6 |
5 |
4 |
3 |
院 级 |
5 |
4 |
3 |
2.5 |
2 |
同时,各项比赛中,一等奖等同于第一名,二等奖等同于第二、第三名,三等奖等同于第四、第五、第六名,以此类推。
2.征文比赛按照以下规则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参加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10 |
5 |
省级 |
15 |
12 |
10 |
5 |
3 |
市级 |
5 |
4 |
3 |
2 |
1.5 |
校级 |
4 |
3 |
2 |
1.5 |
1 |
院级 |
3 |
2 |
1.5 |
1 |
1 |
3.凡参加校级、院级活动获得“先进个人”加分等同于以上各项标准的优秀奖。
4.凡参加与专业不相关的考试或竞赛按以下标准来加分(如大学生英语竞赛、数学竞赛等)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参加 |
国家级 |
25 |
20 |
15 |
10 |
5 |
省 级 |
12 |
10 |
8 |
4 |
4 |
市 级 |
8 |
6 |
5 |
4 |
3 |
校 级 |
6 |
5 |
4 |
3 |
2 |
院 级 |
5 |
4 |
3 |
2 |
1 |
5.积极参加校内、院内、班内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每次加0.5分(参赛选手加分同此条内标准1)。阳光晨跑、阳光晨读等长期活动,坚持下来的天数占总天数100%加6分,80%加5分,60%加4分。
第十六条:文体身心表现的扣分在文体身心总中扣除,扣完为止。包括以下小项:
1.凡校、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在运动队集训或集体文艺排练中无故退出者,每人扣2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3.参与阳光晨跑、阳光晨读等长期活动的天数在总天数20%以下者扣2分。
第四部分 附加项
1.此项直接计入总分。
2.担任校、院等各类学生干部每学期加1-2分(由院团委负责)。班委加1-2分(由辅导员负责);不满一学期者加0.5分(担任多种职务不累计加分),担任学校各单位助理的同学按班委标准加分。
3.担任学校认定的各类社团社长、团支部书记每学期加1分,副社长加0.8分,(副)部长加0.5分。
4.凡单项工作或活动受到通报表扬者,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加3、2、1、1分。
5.凡因期末考试作弊受处分者,综合测评成绩记为班级最低分。
说明:
1.在三项附加分中,年级最高附加分的绝对分值不超过同项附加分第二名的50%,若出现此种情况,由年级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团支部将其附加分数定为第二名附加绝对分值的150%。
2.本细则解释权在院党总支、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马克思主义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