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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官方app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4-0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硕士、博士学位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须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达到相应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凡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人员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申请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学术水平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二)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能够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6、在攻读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含录用,betway官方app 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有一篇发表在SCI、EI源期刊上,应用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有一篇发表在二级学科顶尖学术期刊上。各学科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科研成果要求。

第五条考试课程和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五至六门;③外国语一门。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③外国语。硕博连读研究生须通过博士资格考试。

本校研究生的课程考试,结合培养计划进行。申请人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专业学位论文应突出应用性;

2、论文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论文的主要工作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要求作者在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贡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的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

3、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较强能力;

4、论文的主要工作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所学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二)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低于75分者;

(三)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达两门次(含两门次)以上者;

(四)撰写论文时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

(五)博士学位申请者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未达到学校的要求者;

(六)因其它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宜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条学位申请

(一)硕士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并在《硕士学位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向所在院(系、所)提交如下材料:①《硕士学位申请书》;②学位论文;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或录用证明。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结合培养计划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各院(系、所)确定。

(二)博士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初稿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或录用证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学科点提出预答辩申请。经过导师组讨论、学科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学科点可组织预答辩,参加人员三至五人,一般应为指导小组成员。预答辩通过后,方可填写《博士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在申请书上填写详细的学术评语及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申请书连同学位论文、考试成绩单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或录用证明等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同意答辩签署意见后,将上述材料报研究生学院。

第九条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需至少聘请三位评阅人),其中要有一位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教授级专家评阅,其中二份为“双盲”评阅。学科点推荐五所校外“双盲”评审单位名单,供研究生学院参考选择。院(系、所)将“双盲”评审的论文(二份)送交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寄送“双盲”评审专家。

除“双盲”评审外,还需由学科点聘请三名同行教授级专家担任评阅人(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论文由答辩秘书负责送达评阅人,评阅意见书由评阅人直接返回研究生学院。

评阅意见书全部返回后,研究生学院负责汇总评阅结果并转交所在学科、导师和作者本人。五份评阅意见书需全部收回,如有欠缺需及时补审。

(三)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如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经导师、学科点负责人及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并签署同意再审的意见后,由研究生学院增聘一位外单位的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如增聘的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如果有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申请须在六个月以后。

第十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由学科点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于答辩前两周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专家组成(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一般应有一位外单位的专家和一位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论文的答辩工作。申请人的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导师如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成员不能少于五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不少于三人,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两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经验。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负责记录、整理答辩材料、填写有关表格等事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至少在答辩前两周把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一条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须保密除外),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做出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六至十二个月内、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六至二十四个月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如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水平的审核,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出席会议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做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审核的基础上,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进行审批,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核;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标准者,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不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名誉博士

第十三条对于国内外成就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在我国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申请我校的硕士、博士学位,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才可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即为学位授予日期。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果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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