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官方app 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单一飞发布时间:2012-09-10浏览次数:388

betway官方app 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巩固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奖合理发放,不断提高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文明建设奖是学校为表彰教职工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而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学校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遵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完成学校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情况下,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四学校内部借调人员、学校接收安置的在岗退伍军人、在岗计划内临时工、在岗占地工、在岗人事代理人员参照事业编制在职人员标准发放。

第五条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的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者,对单位全体人员或责任人停发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1.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单位党政工作计划,完不成学校安排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务,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出现滑坡的,停发单位全体人员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文明办提出意见)

2.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火灾、失窃、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停发单位全体人员4-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并对责任人追加停发月份。(此项考核由保卫处、综治办提出意见)

3.对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化解不及时,上报不及时,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课、罢课等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停发单位全体人员4-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并对责任人追加停发月份。(此项考核由稳定办、纪委、监察处提出意见)

4.出现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它封建迷信活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停发单位全体人员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并对责任人追加停发月份。(此项考核由纪委、综治办、计生办、稳定办提出意见)

5.在教学工作中出现被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的,对责任人停发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教务处提出意见)

6.在科研工作中出现违反《betway官方app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对责任人停发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科研处提出意见)

7.管理服务人员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弄虚作假,违犯管理和服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停发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提出意见)

8.教职工个人之间发生吵架、打架等不文明现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停发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工会、保卫处、综治办提出意见)

9.违反学校门卫规定,校内闹事,带宠物进入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或在校园饲养宠物的,如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对当事人停发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当事人是我校教职工家属的,停发教职工本人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当事人为校外单位的,停发房屋出租者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综治办提出意见)

10.校园内私拉条幅,乱贴公告、通知、信息、广告等,发现一次的,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提出批评;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每发现一次停发单位正职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对直接责任人停发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文明办、综治办提出意见)

11.单位卫生状况差,在学校组织的卫生评比中连续两次位于后三位的,停发单位全体职工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停发单位正职和主管领导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由爱卫会提出意见)

12.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考核基本合格者,停发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提出意见)

13.在家属院、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利用所住房屋(含煤棚)进行经营性活动,或私搭乱建(含侵占绿地修建停车位)、乱设摊点经教育、纠正不改者,停发房屋所有人或居住者、出租和承租教职工以及当事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奖,直至停止经营性活动、拆除私搭乱建、撤除摊点。(此项考核由综治办、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

14.侵占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设施或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要求退还财产或照价赔偿外,停发3-5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

15.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当事人停发3-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保卫处提出意见)

16.发生犯罪的,在处理期限内停发当事人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保卫处提出意见)

17.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在处理期限内停发当事人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提出意见)

18.以上条款没有涉及,但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对责任人或相关单位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月份。

第七条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考核

1.各考核部门应加强日常考核,对应该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做好证据收集、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校文明委办公室。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按要求提出本单位人员精神文明建设奖的书面发放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分别于每年的 615 1215前报校文明委办公室。

3.对应该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而本单位或相关考核部门漏报或隐瞒不报的,经核实后,停发单位党政正职或相关考核部门负责人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4.全校教职工都有维护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的义务,凡对全校各单位及各考核部门未发现、未掌握的应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的情形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5.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并提请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对被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有异议者,可以向校精神文明建设奖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校精神文明建设奖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校精神文明建设奖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工会、监察处、人事处组成。

第九条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发放

1.精神文明建设奖每年分别于7月和次年1月发放。

2.新进人员从报到次月起计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3.调离人员从调离次月起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

4.擅自脱岗、非公派外出等不在岗超过一个月者,从次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

5.去世人员从次月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

6.人事处根据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审核意见造册,交由财务处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1月起实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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