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的相关说明
校医院医保办公室根据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文件《关于大学生参加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新医保「2012」37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大学生的实际需求情况,现将我校大学生参加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筹资标准、如何缴费及享受期限
新入校的大学生每年缴纳医保费30元,医保费按学年制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年份,由校医院代收学生参保费,保险年度从参保当年的9月1日开始,到毕业当年的8月31日为止。保险年度内享受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由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局颁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简称医保本)。
二、门诊
我校医院为我校参保学生门诊医疗的唯一定点医院,在校医院门诊就医享受如下待遇:
1、持医保本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时,可享受直接报销。
2、不设最低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包括在校医院、新联学院(小店)医务室、东区、西区诊所和外转诊产生的门诊费用共报销300元)
3、在东区、西区诊所就医的的门诊票据需要以集体形式到医保办进行报销(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办理),东区、西区诊所发票每学年只限报40元的60%,计24元。
4、因病情需要外诊时,必须办理外诊手续,即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并经院长签字,由此发生的相关诊疗费用,患病学生凭有效票据到医保办按50%比例报销。否则,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5、学生医保门诊报销项目包括校医院门诊开展的国家医保范围内的所有项目。
三、住院
参保大学生可在新乡市任何一家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1000元;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住院时,要带医保本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我校医院也是新乡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异地住院
参保大学生因病在国家法定假期内回原籍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新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按新乡市医保相关政策报销。报销医疗费用时需带齐以下材料:校医院医保办开具的参保及异地住院证明,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费用发票、身份证原籍及复印件、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有照片之页)。
五、补充说明
大学生每人每年缴费30元(2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和10元的补充险),每个保险年度住院费用最高可以报销16万元,除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外,有下列情况的,医保基金还可增加意外保险补偿责任:无其他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残,按伤残程度最高补偿10000元;无其他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10000元标准进行补偿;无其他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住院的,每人每天按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下列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参保大学生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负责的医疗费。
医保办电话:0373--3329280QQ:173051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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