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的相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4-09-15浏览次数:2342

2015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的相关说明

校医院医保办公室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大学生的实际需求情况,现将2014级新生参加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筹资标准、如何缴费及享受期限

新入校的大学生每年缴纳医保费30元,医保费按学年制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年份,由校医院代收学生参保费,保险年度从参保当年的91日开始,到毕业当年的831日为止。保险年度内享受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由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局颁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简称医保本)。

二、门诊

我校医院为我校参保学生门诊医疗的唯一定点医院,在校医院门诊就医享受如下待遇:

1、持医保本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时,可享受直接报销。

2不设最低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包括在校医院、东区、西区诊所和外转诊产生的门诊费用共报销300元)

3、在东区、西区诊所就医的的门诊票据需要以集体形式到医保办进行报销(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东区、西区诊所发票只限报40元的60%,计24元。

4因病情需要外诊时,必须办理外诊手续,即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并经院长签字,由此发生的相关诊疗费用,患病学生凭有效票据到医保办按50%比例报销。否则,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5、学生医保门诊报销项目包括校医院门诊开展的国家医保范围内的所有项目。

三、住院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为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4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1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住院时,需带医保本到所住医院医保办办理住院手续。

对按规定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和60%的保报销比例。

四、异地住院

参保大学生因病在国家法定假期内回原籍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到新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且享受新乡市同级医院医疗报销标准。报销医疗费用时需带齐以下材料:校医院医保办开具的参保及异地住院证明,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费用发票、住院病历(注明主治医生名字及电话)、身份证原籍及复印件2份(A4纸)、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有照片和注册页)。

六、下列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参保大学生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负责的医疗费。

医保办电话:0373--3329280qq号:1730518715

(此说明请同学们仔细阅读,在校期间一定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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