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明德 正学 倡和 出新”的校风,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锻炼良好的身心素质,全面客观地评价其综合素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成绩是在校研究生各项评先评奖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性:测评方案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客观性: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学生平时表现;
3、公开性: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4、公正性:测评要严格按照测评细则的统一标准执行,准确评价、规范操作,摈弃人为因素,确保测评过程及结果的公正。
第二章测评内容
第四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主要包括的内容: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体美等素质。
第五条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及活动开展情况;对党的认识和追求;爱国、爱校的情操;社会公德、集体观念的反应;校内住宿及宿舍文明建设、遵纪守法等情况。对学生参加政治理论研讨会、各类政治理论竞赛、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参加集体活动、道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获得“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予以加分。
第六条专业素质包括: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新、科研成果。对获得各类专业竞赛及科研成果奖励者予以加分。
第七条体美等素质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参加体育活动、体育竞赛情况;参加文化艺术类社团情况;参加社会实践、科技竞赛等活动情况;心理适应能力等方面。
对参加体育类竞赛获奖者和各类文化艺术类竞赛获奖者,学校、学院重大活动的主要策划和参加者,以及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者予以加分。
第三章测评方式
第八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行量化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素质占60%;思想道德素质占20%;体美等素质占20%(研究生参加学术沙龙活动占10%,其中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沙龙活动占6%,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占4%。)。
第九条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对研究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主要内容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的测评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全校研究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领导,各学院(部)负责全面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应当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学院(部)同意,可以进行复议并负责受理研究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可派人介入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每年9月份对研究生上一年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结果作为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