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官方app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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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官方app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校研字〔20177

(2017821日)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明德 正学 倡和 出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betway官方app 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届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未如期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五条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关于入学有关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因身心健康状况不能正常入学,但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认为通过治疗或在家休养1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准予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离校治疗或休养。接到通知后2周内未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若1年内身心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每学期开学2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重考),按《betway官方app 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随该专业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在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的同时,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

(二)导师变动,且所在学科点无法培养;

(三)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四)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下,只限在相近专业之间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毕业期届满前一年内;

(二)由专业学位专业转入学术学位专业的;

(三)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九条研究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科、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学科、学院同意,并通过拟转入学院的考核,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院初审,报主管校长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期届满前一年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我校研究生转至外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经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研究生院初审,报学校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转出学校同意转学的证明和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单(附试卷)及思想品德鉴定材料,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拟转专业、转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转专业、转入我校手续办理完毕后,应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转专业或转入我校研究生应随该专业下一年级研究生进行补修。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转入新专业或转入我校前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后,报研究生院审核,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条转专业或转入我校研究生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三)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因创业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计算。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可以休学2次,其中休学创业者可以休学3次。

第二十八条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导师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

第二十九条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持身心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休学创业者持创业情况报告及创业业绩证明材料;应征入伍者持退役证明及服役期间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表现鉴定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三)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

第五章退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无论补考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9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做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本人。

第三十六条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离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近亲属领回。

第三十七条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可以在学制基础上延长3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可以在学制基础上延长4年(含休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表现优秀、业绩突出,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满1年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对于学籍处理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按照《betway官方app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 2017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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