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10-21  浏览次数:1154

第一条 性质、职能

学术委员会为本中心学术研究的最高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与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负责本中心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4.负责本中心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5.对本中心重大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作用。

6.考核中心所办刊物的学术水平,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7.承担各类国家、省、部委托授权的其它学术评审任务;

8.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二条 组成模式、资格限定

1.组成模式

(1)本学术委员会人数为9人。

(2)本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比例:校内人员:3人,校外人员6人。

(3)本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副主席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心正副主任不得担任以上两职。

(4)本学术委员会主席由校长聘任,并报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备案。

(5)本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上报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审核。

2.资格限定

(1)本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为国内著名学者、专家。

(2)本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

第三条 任期、改选

1.本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3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2.本学术委员会3年定期改选一次。

3.每次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运作模式

1.本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经中心主任或三名委员会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2.本学术委员会由主席召集、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副主席代行职权。

3.本学术委员会在讨论通过各项决议时,可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一票。

4.学术委员会在商讨特殊事宜时,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专家列席,列席专家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5.每次学术委员会的记录和文字整理工作由本委员会秘书(兼职)负责。会议记录属学术委员会档案,应妥善保管。

6.学术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的要求。但对复议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五条 制度的修订规则

本制度的修订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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