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任太增 苏晓红 马从辉 《经济日报》
2012年12月28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报酬稳定增长机制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长期看,提高劳动份额有助于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打破传统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
“大锅饭”体制,确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现了收入分配制度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但由于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收入分配领域逐渐积累了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下降。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至2010年资金流量表数据,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由53.3%下降到47.8%,持续下降的趋势十分明显。我国的劳动报酬占比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劳动份额持续下降不仅导致经济增长的成果无法惠及广大居民,也是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成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障碍之一。分析起来,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对
GDP的过度追求导致政府提高劳动份额的努力缺乏实施的空间。这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靠投资、出口推动的,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要完成经济增长的目标,必须维持较高的投资率和出口增长速度。高投资要求高利润和高财政收入增长与之匹配,高出口要求低工资予以支撑(劳动力价格低廉是我国产品在国际上具有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下,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靠较高的利润率、较低的工资率、较快的财政增长速度维持的,不利于提高劳动份额。二是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相对短缺,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容易形成这些要素收益挤占劳动报酬现象。此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滞后,工资制度不完善。比如,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随意性大,强制性不够;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滞后,还没有建立体现同地区同岗位同工同酬和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差异的工资决定及调整机制,加上再分配领域改革滞后,调节机制不完善,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居民劳动报酬的提高。我们要认识到,这些问题是改革不到位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用改革发展的办法去解决,特别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建立劳动报酬稳定增长机制,为经济增长目标和提高劳动份额目标的同时实现创造条件。
首先,要从经济发展的根子上解决问题。要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维持经济增长的速度,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把经济增长由依靠
“人口红利”转向依靠“制度红利”。当前,如何在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下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庞大的、低廉的劳动力一直是支撑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但近年频繁出现的“民工荒”表明,靠“人口红利”支撑经济高速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维持。如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劳动份额的提高,“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了破解这一难题的途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与自然资源相比,技术资源、制度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可以变革和创新,通过变革和创新,技术资源、制度资源的比较劣势将会转变为未来发展的潜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技术资源、制度资源总体上处于劣势,具有巨大的创新空间。这巨大的创新空间,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在提高劳动份额的同时,保持我国产品的竞争力,在降低投资率的同时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速度,从而使我们可以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其次,要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解决问题。要通过完善工资协商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实现居民劳动报酬稳定增长。目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当前,应逐步建立
“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在有效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对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管,实施积极的工资政策,切实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协调,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公平分配。其中,关键是将减轻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结合起来,从而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