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2008级综合测评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本条例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鲜明的考研导向性原则。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三方面。思想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习效果。问题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综合测评的总成绩为一百分,分为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和扣分四部分。其中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的构成和比例分别为20%、65%、15%,扣分在总分中扣除。各项总分均按基本分+附加分-扣分计算。成绩计算方法为:
C
综合
=C
品德行为
*20
%+C
学业表现
*65
%+C
文体表现
*15
%-C
扣分
综合测评工作由各班在年级的指导之下具体实施。
二、测 评 内 容
(一)品德行为测评标准(
20%
)
品德行为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基本分+附加分。
(
一
)
基本分(
50
分)
1. 爱国、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加强自我修养,遵守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无打架、赌博现象。(0-15分)
2. 学习刻苦、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0-15分 )
3. 关心他人、融入集体、责任心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奉献精神。(0-10分)
4. 能与宿舍其他成员和睦相处,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作息,不吸烟、不酗酒,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卫生情况良好。(0-10分 )
(
二
)
附加分(
50
分)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最高为50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50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1. 单项工作或活动中受到各级表彰者。(国家级10、省级 8、校级5、院级3 注:需获奖证书)以获奖证书上时间及盖章单位为准。成绩累加。
2.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调查报告或发表文章者加3分。发表文章加分情况参照学业附加分第五项评分表,最高15分。(注:需要证明材料或发表作品样刊等)
3. 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加1分。经组织考察、民主推选成为组织发展对象者加2分。入党校学习并取得优良成绩者加3分(大于等于80分)。
4. 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公益活动,自觉参加学生活动服务工作者。出观众0.1分/次,义务提热水2分/次、院级活动出礼仪、帮宣传部抬板等服务工作2分/次,上限10分。(10分)
5. 校级标兵宿舍成员每人6分,宿舍长追加2分;校级文明宿舍成员每人5分,宿舍长追加2分;院系级文明宿舍成员每人3分,宿舍长追加1分。
宿舍长任期满一学年者每人加
1-3
分。(不累加)
6. 学生干部根据平时工作表现由老师和同学们评定酌情加5—15分。
7. 各部门学生工作助理根据平时工作表现,干满一年加5分,不累加。
8. 各社团负责人根据工作表现及学生会鉴定酌情加3—5分。社团创建者每人加3分,社长加5分。
注:凡兼任职务的,以最高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
9.征文比赛获奖者按每次所获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同一赛事不累计加分。
奖次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10分
|
8分
|
5分
|
3分
|
一等奖
|
9分
|
7分
|
4分
|
2分
|
二等奖
|
8分
|
6分
|
3分
|
1.5分
|
三等奖
|
7分
|
5分
|
2分
|
1分
|
优秀奖
|
6分
|
4分
|
1分
|
0.5分
|
注:学生社团独立开展活动由年级斟减。
(二)学业表现测评标准(
65%
)
学业表现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基本分+附加分。
基本分(
70
分)
本人考试课学分绩点
————————————————×70
班级最高考试课学分绩点
附加分(
30
分)
学业表现附加分最高为30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30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1、凡参加校院系有利于开阔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和师范生技能的竞赛(普通话大赛、三笔字大赛、演讲赛等),最低 0.1分/次,获奖者按每次所获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同一赛事不累计加分。同一活动不累计加分。
此类活动有:演讲赛(多难兴邦、双语演讲赛、讲课大赛等),其它学习类(三笔字大赛、挑战杯、Flash网页设计、形象展示大赛等)
奖次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10分
|
8分
|
5分
|
2分
|
一等奖
|
9分
|
7分
|
4分
|
1.5分
|
二等奖
|
8分
|
6分
|
3分
|
1分
|
三等奖
|
7分
|
5分
|
2分
|
0.5分
|
优秀奖
|
6分
|
4分
|
1分
|
0.2分
|
注:学生社团独立开展活动由年级斟减。
2. 发表本专业论文类学术作品者按照如下规定:国家级
15分/篇,省级10分/篇,市校级5分/篇(以获奖证书为准,可以累加)。第一作者为相应级别分数的全分,第二作者为相应级别分数的70%,第三作者及以下的为相应级别分数的50%。
3、课题和科研项目评分标准如下:国家级
15分/,省级10分/篇,市校级5分/篇。主持按级别加全分,第一参为相应级别分数的70%,第二参为相应级别分数的50%,第三参与及以下的为相应级别分数的30%。(以获奖证书为准,可以累加)
4. 学期总成绩班级总人数4%以内者加8分,10%内加5分,20%内加3分,按最高名次进行奖励,不进行累加。
5.文学类文章发表测评办法如下表:
篇数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系级
|
1
|
5
|
3
|
2分
|
0.3
|
2
|
8
|
5
|
3分
|
0.5
|
3
|
11
|
7
|
4分
|
1
|
4
|
13
|
8
|
5分
|
2
|
5篇以上
|
15
|
10
|
8分
|
3
|
其中师大报成员于师大报发表文章测评办法:消息类篇3篇(含3篇)内不予加分,文学类2篇(含2篇)者不予加分。超过部分和在其他媒体发表(如网络)的文章与其他同学发表文学类文章一样按上表执行。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通讯类按1/2折算,消息类、图片按1/3折算,四舍五入。
同一篇文章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文体表现测评标准(
15%
)
文体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基本分(50分)
凡长期坚持体育达标训练,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娱活动,身体素质良好者,最高为50分。
附加分(50分)
文体表现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50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1.参加省级运动会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加4分;获4—8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2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分;参加校级运动会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加3分;获4—8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2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3分。如图所示:
一二三等奖
|
四五六等奖
|
其他参赛运动员
|
|
省级运动会
|
4+4分
|
4+2分
|
4分
|
校级运动会
|
3+3分
|
3+2分
|
3分
|
2.校级球类比赛参加获第一名者,主力队员加10分,非主力队员加8分;校级球类比赛参加获二、三名者,主力队员加8分,非主力队员加6分;四-六名,主力队员加6分,非主力队员加4分;六名以后各队员均加4分。院级比赛减半。
3.校院系文艺活动参加演出者2分/次(迎新晚会、元旦晚会、社团演出)
4.参加文艺类比赛根据下表获奖情况计分,获奖者按每次所获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累计加分。(最高加分为20分)(卡赛、手抄报、手工艺品、书法比赛、青春时尚秀、舞蹈比赛、厨艺争霸赛等)
奖次
|
省级
|
校级
|
院系级
|
一等奖
|
10
|
7分
|
5分
|
二等奖
|
9
|
6分
|
4分
|
三等奖
|
8
|
5分
|
3分
|
文体扣分
1. 凡校、院、年级、班级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者,每次扣5分。
2.无故不参加体育达标者扣10分。
(四)
扣
分
扣分在综合测评总成绩中扣除
1. 考试作弊,除在其品德行为测评中扣分外,扣除作弊科目相应学分;
2. 凡出现不及格考试科目,扣除相应学分。
3. 旷课一节扣0.2分,旷会(班会、民主生活会)一次扣0.2分,缺勤一次扣0.2分,事假超过3次超出次数每次扣0.1分;(病假除外,需有医疗机构相关证明)
4.宿舍检查中,受校级通报批评之宿舍成员每人扣2分,宿舍长追加1分;院系级通报批评舍成员每人扣1分,宿舍长追加0.5分;
5. 违反校规校纪受校、院通报批评者扣分。具体扣分如下:
年级通报批评
扣0.5分
院通报批评
扣1分
校通报批评
扣2分
校警告
扣4分;
校严重警告
扣6分
校记过
扣8分
校留校察看
扣10分
三、备注
1、在本学年凡是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2、校院系一级的党、团学生会干部的评分在征求校院系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评定。
3、凡同一项比赛或论文、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体育比赛除外),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只计最高的一种。
4、允许学生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以改正。
5、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在其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6、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生评先工作的依据,凡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学生总数前
5%者,可参加“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凡总分在年级学生总数前20%者,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单科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