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组字〔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组织员制度是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提高我校党建工作水平和党员发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校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发展党员、强化党员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中组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设校党委组织员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员。
第四条校党委组织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参与研究制定学校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和协助基层党组织制定党员发展计划。
2.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参与校院两级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3.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代表校党委审查党员发展材料和入党程序。协助校党委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
4.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探索发挥党支部和党员作用的有效途径。
5.做好党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及时向党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6.指导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制定的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和协助本单位党支部制定党员发展计划。
2.做好基层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3.安排党委委员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安排、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审查党支部党员发展材料及入党程序。协助校党委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
4.做好党建调查研究,向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六条党委组织员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归口党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员一般由党办主任兼任,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党委组织员工作采取集中办公与联系指导学院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校党委组织员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组织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和总结组织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员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向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联系指导其所在单位的校党委组织员报告工作。
第四章组织员队伍自身建设
第九条组织员要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实事求是,正确行使组织员职责,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认真学习党建理论和业务知识,搞好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现状、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状况。
第十一条认真总结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方面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每年写出一份调研报告或经验总结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